人生的许多风险,往往不是突然失去一笔财产,而是某一天,熟悉你生活的人无法再继续陪伴。年迈的父母会担心残障子女的以后,独居老人会担心自己失能后的签字与照护,长期照顾伴侣的人也会担心一旦自己倒下,日常生活和财产安排随之失序。钱可以存进账户,房子可以登记在名下,保险也可以如期赔付,但医疗、护理、康复、居住与监督,都需要有人在未来漫长时间里一项项落实。特殊需要信托回应的,正是这种跨越亲属关系、跨越个人生命周期的托付:让财产不止停留在纸面上,而能沿着清晰的规则,流向真实的生活。
一 什么是特殊需要信托?
2023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将“特殊需要信托”正式纳入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并对其业务内涵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官方定义,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
通俗地说,特殊需要信托就是为那些无法独立照顾自己生活的人,提前设立一个人生保障方案。委托人把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按照约定,在受益人需要的时候持续支付生活、医疗、照护等费用。它与主流的资产管理类信托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以资产增值、财富传承为核心目标,而特殊需要信托以保障受益人长期生活质量、满足照护需求为首要目的。
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务对象,远不止残障群体。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主要包括:
有心智障碍成员的家庭:包括孤独症(自闭症)、唐氏综合征、智力发育迟缓等。根据中国残联相关统计数据及估算,我国心智障碍群体约有1200万到2000万人。
“老养残”家庭:年迈父母照顾残障子女,父母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去世后孩子无人照料。
失能失智老人:因年老、疾病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2025年末,我国65岁以上人口为22365万人;同时,公开报道显示,2024年末我国失能老年人规模已达约3500万人,长期照护与财产安排需求日益突出。
独居、无子女或子女在海外的老人:没有近亲属可以托付,需要制度化的保障方案。
二 法律与政策依据
特殊需要信托目前主要依托以下几个层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是信托制度的基础法律。根据该法,委托人可以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特殊需要信托正是建立在这一基本结构之上。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范围都必须明确、合法。如果委托人以照护家人为名转移非法财产,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信托仍可能面临无效、撤销等风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为特殊需要信托提供了“监护”和“遗嘱”方面的衔接。其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也规定了成年监护、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信托不能替代监护,但可以与监护安排配合。监护人负责照护、医疗、日常事务等人身事项,受托人负责财产管理和资金支付,二者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
(三)监管政策
2010年,国办发〔2010〕19号文件首次提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2023年,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正式将特殊需要信托纳入资产服务信托项下,作为独立业务品种予以明确规范。
2024年,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明确支持探索开展孤独症儿童家庭财产信托等服务。
2024年12月,北京率先推出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2025年7月,厦门发布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通知,随后推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落地。
从目前实践看,特殊需要信托还处在探索阶段。它既需要信托公司、律所、银行、保险、公证等专业机构参与,也离不开民政、残联、社区、社会组织等公共支持。仅靠一份信托合同,很难承接特殊需要家庭几十年的照护问题。
三 实践案例解析
案例一:北京通州不动产特殊需要信托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完成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双首单”。其中的通州案例由国投泰康信托参与,是一位70岁的通州母亲为患有孤独症的儿子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此前很多家庭手里最重要的资产是房产,但由于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房产很难真正装入信托。该案例的意义在于,特殊需要信托开始触及普通家庭最核心、也最现实的资产形态。
现实问题:
对这位母亲而言,担心的并不是房子本身,而是自己离世后,患孤独症的儿子能否继续有地方住,房产会不会被他人处分,必要时能否通过房产收益或处置价款支付长期照护费用。房产一旦进入信托,就有机会从单纯的不动产变成长期照护资源。
实践难点:
不动产进入信托后,税费问题随之出现。相关报道提到,该案例中房产受让环节、持有阶段及未来处置阶段都可能产生较重税负。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相关研讨中,多位专家也指出,特殊需要信托要进一步发展,税收、登记、监护、照护服务等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案例意义:
对于许多家庭来说,手里未必有大额现金,但可能有一套房。如果房产可以依法纳入信托,租金可以用于生活照护,必要时也可以按照约定处置,特殊需要信托才有机会从高净值家庭工具走向更广泛的普通家庭需求。不过,房产入信托不是把房本换个名字那么简单。谁居住,谁出租,谁维修,能不能出售,出售后资金怎么继续管理,都要提前写进信托文件,否则未来仍可能留下争议。
案例二:上海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
基本情况:
上海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的张老伯,是典型的“老养残”家庭户主,他长期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伴和患一级精神残疾的儿子。随着自己年事渐高,他最担心的是,一旦自己失能或离世,妻儿无人照料,家庭资金也无法继续稳定用于生活和护理。上海金融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显示,张老伯通过“意定监护+信托”模式,为晚年生活及残障子女作出了财产与照护的双重安排。
方案安排:
在这个方案中,张老伯与居委会、公证处共同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其失能后的医疗、照护等决策安排;同时,将资产注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按照监护安排意愿清单定向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公证与居委会共同参与监察,形成监护人管人、信托管钱、外部主体监督的结构。
案例意义:
这个案例的重点在于管人和管财分开。特殊需要家庭最怕的,不只是没有钱,也包括钱和照护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手中。如果照护者同时掌握支出决定、资金接收和自我监督,时间一长就容易出现挪用、怠于照护、账目不清等问题。通过意定监护解决谁来签字、谁来决策,通过信托解决钱怎么花、谁来支付,再由居委会、公证等主体参与监督,能够把家庭内部的托付变成更清晰的制度安排。上海相关试点也强调养老服务信托不再只是资产管理工具,而是在财产、人身与服务之间搭建综合功能平台。
案例三:建元信托首单特殊需要信托
基本情况:
Z先生夫妇定居上海,其子女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家庭长期以子女照护和能力培养为重心。随着夫妻年龄增长,子女未来照护、监护履职和财产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单一法律工具已经难以回应这种长期、复合的需求。最终,Z先生夫妇选择以特殊需要信托为核心,搭建综合保障方案。
方案安排:
该信托通过引入指令权人、监察人等角色,并结合意定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形成围绕信托运行、资金使用和人身照护的协同机制。方案中没有简单地让监护人承接全部职权,而是明确由选定主体担任指令权人,以降低未来监护确定程序复杂或履职衔接空档所带来的风险。
案例意义:
唐氏综合征、孤独症、智力障碍等家庭面对的不是短期养老问题,而是可能持续几十年的照护问题。父母仍在时,可以亲自判断孩子需要什么;父母失能、离世后,需要有人继续表达孩子的真实需求,也需要有人监督钱是否真正用在孩子身上。
这给我们的启发是,特殊需要信托不能只停留在财产管理的层面,指令权人、监察人、监护人、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要提前设计清楚。特别是受益人缺乏表达能力时,谁来替他提出生活需要,谁来确认支出合理,谁来发现照护服务的问题,都不能留给未来临时解决。
四 实务建议
1.确定受益人的真实需求
特殊需要信托的起点,不是客户有多少钱,而是受益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生活。在设计信托方案时,不能只盯着架构和财产数额看,应当先尽可能了解这个人——他多大年纪,现在谁在照顾他,能不能和人正常交流,和家里其他人的关系怎么样等。这些信息看着琐碎,但信托文件里每一条支付规则、每一个决策权限的设置,都依赖对这些细节的判断。人没有看清楚之前,钱的安排是没有方向的。
2.做好监护安排与信托安排的衔接
特殊需要信托管的是钱怎么存、怎么付、怎么记账。监护解决的是谁来照顾受益人、谁来签医疗同意书、谁来替他做日常生活里的决定。这两个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也不宜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完全交给同一个人。
实务中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把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保险、遗嘱这几个工具放在一起设计。上海张老伯一案,意定监护解决的是医疗、照护的决策问题,信托定向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公证处和居委会共同做监察,管人的和管钱的彻底分开,相互制约。
3.选好受托人、监护人和监察人
特殊需要信托不能只关注受托人是谁,还要看谁来表达受益人的生活需求,谁来监督信托运行。受托人负责管理和支付信托财产,监护人或照护人负责受益人的日常照护,监察人则负责监督受托人履职,也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其对照护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如果家庭关系复杂,或者受益人表达能力较弱,更应避免让同一个人同时掌握照护、审批、收款和监督等多重权力。特殊需要信托设立之初就应考虑保护人、监察人、继任受托人等安排,并做好各方分工、制约与平衡。
4.把支付规则写细
信托文件中应尽量写清楚哪些费用可以支付、怎么支付、由谁确认。比如日常生活费可以按月支付,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可以凭票据支付,大额支出可以约定需经监察人或指定人员确认。
如果受益人入住养老机构、康复机构或托养机构,也可以约定由信托账户直接向服务机构付款,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上海养老服务信托试点中就提到,通过信托账户直接向养老、护理、康复等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可以避免资金被随意支配。
5.关注不动产、保险金等财产进入信托的可行性
很多家庭未必有大量现金,但可能有房产、保险金、理财产品等资产。如果希望将房产放入信托,需要先确认当地是否具备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条件,并提前评估登记、税费、出租、维修、处置等问题。北京通州不动产特殊需要信托案例就显示,房产进入信托后虽然有助于形成长期照护资金来源,但税负和登记规则仍是现实难点。如果是保险金,则应提前设计保险金是否进入信托账户。否则,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本人或某位亲属,可能无法实现长期照护目的。
6.定期复盘,不要一设了之
特殊需要信托往往要运行很多年,受益人的身体状况、照护人、居住机构、费用水平、家庭关系都可能发生变化。信托设立后,建议至少每年复盘一次,重点关注信托财产是否足够、支出是否合理、照护服务是否稳定、监护人或监察人是否仍然适任。对特殊需要家庭来说,设立信托只是开始。真正重要的,是这套安排在未来漫长的时间里,仍然有人执行、有人监督、有人根据受益人的实际生活变化作出调整。
结 语
特殊需要信托的背后,是一份很深的牵挂。它回应的,是许多家庭最朴素也最沉重的问题:当亲人的照护终有力有不逮之时,那个需要长期照顾的人,是否还能被妥善安放,是否还能继续拥有稳定、有尊严的生活。
法律不能替代亲情,却可以为亲情预留一条可执行的路径。对于有特殊需要成员的家庭而言,提前规划信托、监护、遗嘱、保险等安排,不只是财富管理,更是在不确定的未来里,为所爱之人多留一份确定。愿每一份迟早要交出去的托付,都能在清晰的规则与稳妥的监督中延续;也愿那些需要被长久照顾的人,在岁月深处,仍有安稳可依。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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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越来越多人选择特殊需要信托
作者:翁文宁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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