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颖婕:涉外商事纠纷中的亲情弥合,当公司治理遇到两代人的观念冲撞 | 衡石·先锋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查看更多请点击栏目图片 2024年底的一个上午,一份上诉案卷摆在了我的案头。随着阅卷的深入,我发现这个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为争议点的案子背后,是一家韩国家族企业两代人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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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的一个上午,一份上诉案卷摆在了我的案头。随着阅卷的深入,我发现这个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为争议点的案子背后,是一家韩国家族企业两代人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一审查明的事实显示,父亲李先生早在本世纪初就来到中国创办了自己的机械公司,身兼投资方、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2011年,25岁的儿子小李也成为这家机械公司的股东。但公司章程里规定,公司的决定文件仍然由李先生一人签名,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李先生任免。


然而一份 2023年的股东会决议却使公司的执行董事从李先生变为小李。利润分配比例也作了大幅调整——小李:80%,李先生:10%,李先生的妻子也即小李的母亲朴女士:10%。之后公司即完成上述事项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正是这份颠覆了原先公司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比例的股东会决议,引发了这场诉讼。李某夫妇在获悉这份公司决议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撤销相应工商登记变更,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李先生夫妇上诉。



收到庭审通知后,作为上诉人的李先生委托代理律师要求携翻译参加庭审,并写来了韩语与中文的信件,痛陈对小李擅自改变公司决策架构的不满。


在法庭上,李先生夫妇一方坚称公司并未召开过股东会,二人对决议事项完全不知情,仅出于对儿子小李的信任,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而小李则认为,其已提供了父母两人坐在有背景为股东会投影字样会议室的照片、留存于工商登记机关的二人护照原件、签署后的《签章真实性承诺》等证据,足以证明股东会真实召开、决议形成有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李先生一方主张股东会现场照片系摆拍,二人当时面向拍摄方向,根本看不到屏幕投影中所切换的中文决议事项,而且两张会议照片仅间隔一分钟,所以无法证明真实召开了股东会。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还强调了股东协议签字页的反常之处。


“法官,李先生要求自己发言”,代理律师提出请求。在得到允许后,李先生在法庭上通过翻译进行了陈述,表示要追究小李的法律责任,情绪激动之余几度欲站起身来,斥责儿子一手操作完成公司系列工商变更有悖韩国伦理文化,对儿子的气愤之情溢于言表。



考虑到本案事实尚存疑点,且公司决议效力的商事外观下具有家事等特殊因素,亦掺杂国家文化伦理背景,合议庭为这个案件“定制”“专属”于具有家事及文化因素的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在事实调查过程中关注行为动机并进行相应背景调查;证据审查中注意书面证据形式、签署方式是否符合风俗、常理,就其可信度在文化语境下进行全面评估;在法律适用中识别风俗习惯、文化背景有无进行认可及转化适用的空间;在裁判说理部分注意情理法的充分融合,增强裁判的国际接受度。
在调取到相关电子邮件后,再次排期开庭前,我对邮件内容逐句进行了缜密比对,并与合议庭成员一同进行了探讨,以便更紧密围绕焦点问题作出调查。我还致电小李代理律师,敦促他尽快准备质证意见。“法官,跟您说些案外的背景,小李认为实体经济不佳,所以在用公司的资金进行一些投资,但李先生是实业起家,认为小李这是不务正业,两人在经营方面存在分歧。小李本来就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企业迟早都会交给他。但这次诉讼却造成家庭矛盾激化,母亲朴女士夹在中间很是难过,偷偷地传递消息说李先生很生气,甚至打算在韩国启动刑事案件追究小李的责任,小李现在很不安。”电话中透露的信息,让我更感到案件事实需要查清的同时,这个家族企业及亲子关系亟待修复。
庭审如期进行。
“为什么小李自己的邮箱在凌晨发送的邮件与当天公司邮箱向李先生发出邮件后,李先生的回复内容完全相同?”
“……这个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
“李先生的电子邮箱密码除了李先生本人,还有谁掌握?”
“这……李先生的秘书也知道,所以……”
当合议庭在法庭上围绕事实问题进行一连串发问时,小李代理人的回答或避重就轻或语焉不详。
经过全面评议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二审判决认定,结合小李将涉及决议事项等内容的电子邮件以其个人邮箱提前发送演练,李某夫妇关于基于与小李之间的亲子关系的信任仅在各项文件签字页签名之主张的合理性等因素,使得小李于一审期间提供证据所形成的表面证据链出现了漏洞。小李有悖常理的邮件往来及在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擅自作为的举动,有违东亚文化尊长传统。李先生夫妇基于亲子信任关系未对文件内容详加审查、仅在各项签字页签名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继而认定涉案决议不成立。最终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先生夫妇的上诉请求。
在判决的最后,我在文书中加上了这样一段话,“本院同时指出,东亚文化中尊重长辈是极为深厚的社会传统,这一习俗不仅体现在家庭伦理中,也应贯穿于包括商业活动在内的各个社会层面。李先生、朴女士与小李更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家庭血脉联系,本着尊敬长者、和睦相处的精神寻求互谅互让,并为在华家族企业共谋发展。”

二审判决后的一个下午,李先生夫妇的律师来电说要送来锦旗表达谢意。但更让我始料未及的是,几天后接到小李代理律师来电:“小李正在反省自己的问题,他说想采用韩国风俗中的礼仪穿上白袜向父亲下跪道歉……”
对我而言,如果一份判决可以传递出中国司法对在华外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加固、对外国人士文化背景的尊重,实现当事人家庭内部代际关系的修复,并能得到外籍当事人发自内心的信服和认可,这便是对于涉外商事法官的莫大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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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敖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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