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睿案例库 | 只顾收费 不问真假 婚介公司未妥善履行审核义务要担责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如今,线上交友渠道日益丰富,很多人期待借此遇见理想伴侣。在时间有限、社交圈层受限的现实下,婚介公司成为部分人寄托择偶期待的选择。

如今,线上交友渠道日益丰富,很多人期待借此遇见理想伴侣。在时间有限、社交圈层受限的现实下,婚介公司成为部分人寄托择偶期待的选择。然而甜蜜期许之下,一些婚介公司动辄收取上万元的服务费用,却连基本的信息真实性都难以保证,导致消费者受到财产、情感双重损失。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婚介公司的信息审核义务明确了规范标准。



案情简介


2024年,崔女士与玫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玫瑰公司接受崔女士委托,为崔女士提供“相亲结婚保”服务,由玫瑰公司向崔女士提供相亲牵线,服务次数为490次,未约定服务期限。合同约定,玫瑰公司不得故意捏造、隐瞒牵线候选人信息,并应对候选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如电话或微信方式)的审核;玫瑰公司向崔女士提供的服务仅为红娘推荐和牵线服务,并不能保证崔女士与牵线人选可以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
合同签订后,崔女士向玫瑰公司支付合同款39000元。
玫瑰公司共向崔女士推荐了数十位男士,其中,一位洪先生的资料显示为:“54岁、博士学位、工作稳定,离异,深圳已购房,月收入两万+。”随后崔女士与洪先生添加联系方式。二人深入接触后,崔女士发现,洪先生的真实年龄是63岁,博士学位和真实工作也打了一个问号。崔女士多次向玫瑰公司提出质疑,玫瑰公司表示已尽到审核义务。
因协商不成,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判决玫瑰公司退还服务费39000元。
玫瑰公司不同意崔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已尽到信息审核义务,玫瑰公司提交一段其工作人员与洪先生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玫瑰公司工作人员询问:“那洪先生,咱们是年龄五十四,属猪,175身高,博士学历,属于离异,孩子女孩已经独立了,咱们是正式工作,月收入两万加,深圳这边已经购房,是咱们基本情况,咱们本身也是广东深圳本地人吗?”洪先生:“对对。”玫瑰公司工作人员:“那咱们要保障在平台上所预留信息、资料、照片的真实有效性哈,信息不真实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咱们所预留的信息也都是真实有效的吧?”洪先生:“都是有效的。”
庭审中,玫瑰公司承认,因洪先生并非缴费会员,故其并未对洪先生进行实名认证。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崔女士与玫瑰公司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玫瑰公司应对候选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如电话或微信方式)的审核”。据此,玫瑰公司应当对推荐人员的信息真实性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但本案中,玫瑰公司仅提交了录音证据,显示其对推荐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既未要求对方提供初步证件,更未就推荐人员的具体信息进行基本核验,故难以认定玫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履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核义务,应当认定玫瑰公司构成违约。崔女士主张解除合同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玫瑰公司已向崔女士推荐了一定数量的人选,崔女士也已与相关人选进行了交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由玫瑰公司退还服务费30000元。
法官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玫瑰公司作为专业的婚介公司,应当履行何种信息审核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以全面履行为原则,即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玫瑰公司与崔女士在合同中约定,玫瑰公司对候选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如电话或微信方式)的审核”,双方在二审中就该条约定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玫瑰公司主张,其只要通过电话方式询问了洪先生所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崔女士认为,玫瑰公司只要核实了洪先生的身份证号,就能发现洪先生虚报年龄,玫瑰公司并未完成其应尽的审核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第一,玫瑰公司与崔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内容为婚恋推荐服务,而婚恋交往存在极强的人身属性,交往双方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信赖基础。其中,身份确定性是建立信赖基础的前提。第二,玫瑰公司作为从事婚介服务工作的营利性专业机构,收取了高额的服务费用,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充分、审慎地核实候选人的身份信息,避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第三,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仅对候选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但形式审核并非仅仅作电话询问确认即可,而是应当要求候选人就其所填写的信息、资料提供初步证件(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纳税申报明细等)并进行初步核验。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婚介公司作为交友方式时,应当认真阅读婚介公司提出的合同条款,对于其中涉及核实推荐候选人信息的约定,应当主动询问婚介公司具体的核实方式,对于约定不明的,可以主动要求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收到具体推荐人员时,消费者亦应当主动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在交友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婚介公司一方原因遭受损失,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介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即包括充分、审慎地核实推荐候选人资料,要求候选人提交初步证件并完成基础核实,如要求候选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纳税申报明细等,并通过官方公开查询渠道核验真伪。未妥善履行信息审核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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