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特殊机会资产一周市场观察

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行业规范更新 1、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6年9月11日,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期货公司

一、行业规范更新
1、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6年9月11日,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以下合称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期货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三、在业务规则方面,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的,应当建立并执行报价决策与授权、品种评估研究、交易策略管理、异常交易监控、风险应急处置等机制以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
四、在监督管理方面,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报送月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6年9月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资金使用方向方面,扶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发展,面向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的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在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方面,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形成初审查见。初审流程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审查、程序审查。
三、在监督与责任方面,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到2026年10月4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市场注册与注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应按“一地注册、全国共享”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统一注册流程、要件清单、审核标准、受理期限、公示内容等。
二、在运营管理方面,电力交易平台应具备实名认证、风险提示、套餐比选、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以及批发、零售合同线上连续签约等功能。
三、在保障机制方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和经营情况、信用评价等条件选取保底售电公司,指导电力交易机构设计保底售电套餐,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信用评价方面,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应与履约保障形式和额度、注册条件核验方式和频次等挂钩。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售电公司,不得以履约保险形式提交保障凭证。
五、在监督管理方面,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行为监管。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监管。
二、行业资讯更新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6年8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6年8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7.2%,前八个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3.91万亿元。广义货币增长7.5%。前八个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8.99万亿元,前八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44万亿元。
2、三部门印发《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2026年9月11日,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印发《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数字乡村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乡村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完善,乡村产业数字化、乡村建设信息化、乡村治理智慧化的整体水平明显提升,数字乡村可持续发展机制更加健全,农民群众在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3、金融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会商交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息,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召开第五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络员会议,会议指出,金融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构建了机构投诉处理、行业中立调解、监管督促治理、仲调诉调对接四位一体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金融纠纷有效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撑。(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依法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畅通经济循环,2026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加强大型企业支付行为监管、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强化资金传导效能和融资支持。
5、中信信托连续四年获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
根据中信信托官网信息,2026年9月11日,《证券时报》主办的“2026金融机构年会暨2026信托业发展论坛”在深圳举行,“2026年度中国优秀信托公司”榜单正式揭晓,中信信托再次获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实现连续四年上榜。
6、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部分省份工业经济运行座谈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信息,2026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省份工业经济运行座谈会,了解各地区当前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判工业经济形势,研究谋划2027年经济工作思路。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工业经济稳健前行、向新向优。
7、上海浦东法院发布10起金融商事典型案例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官网信息,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举行“聚力‘十五五’ 奋进引领区”服务保障引领区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第二场。上海浦东法院发布10起金融商事典型案例,包括认可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变化合理调整保荐意见,系首例因撤回保荐引发的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案等案件。
8、财政部发行2026年记账式贴现(六十期)国债
根据财政部官网于2026年9月15日发布的信息,财政部拟发行2026年记账式贴现(六十期)国债。本期国债为期限91天的贴现债。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5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本期国债发行价格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本期国债自2026年9月17日开始计息,于2026年12月17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9、平安银行转让4亿元不良贷款
根据银登中心官方网站披露信息,2026年9月15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26年重庆正弘朗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该不良贷款未偿本金总额335,553,785.85元,未偿利息总额126,064,898.73元,未偿本息总额461,618,684.58元,其他费用137.792.00元。
10、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转让3亿元不良贷款
根据银登中心官方网站披露信息,2026年9月15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发布关于2026年南通市海门北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该不良贷款未偿本金总额143,583,732.52元,未偿利息总额159,335,442.85元,未偿本息总额302,919,175.37元,其他费用151,877.45元。
三、经典案例研习
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1、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日,某银行与丁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丁信托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整,总期限12个月。2018年12月20日,丁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将某银行交付的信托资金2亿元向某投资公司发放,约定固定年利率6.65%,贷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24日一次性归还本金人民币2亿元整。罚息、复利均为贷款利率的1.5倍,违约金为所涉金额千分之一。景某某、深圳某某公司及北京某某公司分别为某投资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0日,丁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权利质押协议,某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丙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703%的基金份额为涉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丙基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深圳某某基金公司同意该质押行为。2018年12月19日,某投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办理该等合伙企业份额的质押手续,现经某投资公司与丁信托公司协商一致,同意某投资公司以向其出具《承诺函》的形式替代原先的质押手续。
2018年12月24日和25日,某银行向丁信托公司转账2亿元;丁信托公司当日将该2亿元转账给某投资公司。2020年1月2日,某银行与丁信托公司、丁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分别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资金信托合同的信托期限和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24日,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含)至2020年6月24日(不含)贷款固定年利率变更为9.5%。2020年12月1日,因某投资公司欠付本息,丁信托公司将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某银行享有和履行。2019年12月24日(不含)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2019年12月24日(含)至2020年6月24日(不含)的利息实际支付260万元,尚有应付未付利息7058333.33元。
2、争议焦点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能否支持。
3、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系信托通道业务,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某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和已超50%,某投资公司认为某银行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不应支持其关于复利、违约金的请求,某银行亦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某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和超出24%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某银行对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丙基金合伙企业49.703%的合伙份额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丁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协议》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该权利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有物权效力。某银行有权以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丙基金合伙企业49.703%的合伙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其债务,但该权利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4、裁判要旨
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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