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一石激起千层浪,“离岸信托要征税了!”迅速成为高净值家庭与财富传承需求者最关心的问题。本文以财税专业顾问的视角,对两类信托的税负逻辑做一次系统梳理,供读者理性判断。
一、离岸不等于“更省税”
在许多人的认知里,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常被误认为能“自动隔离”境内税负。这个认知在21号公告出台前就不完全成立,公告落地后更是需要重新审视。
离岸信托与境内信托,从来不是“哪个更省税”的单选题,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而是“资产在哪里、控制人是谁、分配如何安排”的综合题。就税负实质而言,离岸信托并不具备天然的省税优势,反而可能因穿透征税、存量追溯与更高的合规成本,整体负担将会更重。以下从法规与征管两个层面展开讨论。
二、21号公告到底改变了什么
在21号公告之前,我国现行税法对信托项下所得尚无专门的征税规范,实体规则散见于《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以及CRS信息交换机制之中,缺乏针对离岸信托的系统规范。21号公告的出台,第一次把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清算等环节的个税规则清晰化、闭环化。
第一,明确离岸信托的征税范围。
21号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个税。
第二,装入环节即征税。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装入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第三,存续环节“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
这是穿透规则的核心: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20%个税;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的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申报缴纳。
第四,境外税额可抵免、设定申报与追溯。
居民个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21号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并对2023年1月1日起装入而未缴税的存量进行追溯;对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要求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并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个税(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
第五,堵住身份与关联安排的漏洞。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继续就其境内外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若存在向关联方居民个人转移经济利益等情形,视同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并按21号公告规定征收个税。
三、境内家族信托的税务现状
境内家族信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设立,受托人大多为持牌信托公司。从所得税角度看,我国目前暂时没有一部以“家族信托”为名的专门税法,相关处理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质课税原则执行。
其税务特征可概括为三点:
· 装入环节因财产类型而异
现金、存款等货币类资产,在确认资金合法且无反避税调整因素的前提下,装入环节通常不涉及个税;而公司股权、不动产等非货币类资产,因需变更登记过户,不少地区税务机关将其视为“交易过户”型财产转让,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存续环节“未分配一般不产生个税义务”
与离岸信托的“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不同,境内普通家族信托的收益在留存信托内、受益人未实际取得或控制前,因不满足个人所得税法的“取得”要件,通常暂不产生个税缴纳义务;待实际分配时,受益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等性质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
· 法律确定性仍在完善。
信托受益人(自然人)取得信托利益需要缴纳个税,实务中受托人是否代扣代缴、各地征管态度不一,存在一定争议空间。
四、把两者放在一张表上对比
五、一个具体场景:A先生的“省税”误判
A先生是境内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市值约1.2亿元的股票,子女计划赴新加坡求学。他原本考虑在新加坡设立离岸信托持有部分股权,以为“不仅钱出去了,还省了税”。
按21号公告:将股票装入离岸信托,即委托人因此负有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存续期股息红利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穿透至A先生本人申报20%个税;若A先生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即便取得境外居留身份,仍可被判定为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照常征税。不但不“省税”,还增加了处理外汇及日常管理的难度和成本。相较之下,若核心资产与传承对象均在境内,境内信托在信息透明、申报简便、与股权架构衔接上反而更稳妥。
六、实务建议
其一,先做“身份核查”。搭建任何信托架构前,先确认委托人、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这是所有税务判断的起点。
其二,先合规、后架构。完成身份判定与资产底稿后,再讨论信托设立地;切勿把“信息不透明”当作筹划手段。
其三,留痕与申报并重。无论是境内外信托,相关合同、估值、申报资料都应完整留存;涉及资金跨境的,应依法办理外汇登记。
其四,关注后续征管口径。21号公告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申报表单、抵免操作、分期备案等,后续可能由主管部门出台更详细的执行细则,持续关注官方公告的发布,应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结语
离岸信托不是“法外之地”,境内信托也不是“避税工具”。两者都是中性的财富传承路径安排,差别只在适用场景与合规成本。对高净值家庭而言,真正的税务智慧,不是赌哪边“更省税”,而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让架构服务于真实的资产保护与传承目标——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顺应税收法治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应有之义。
离岸信托与境内信托,哪个更省税? ——基于2026年21号新政策的解读
作者:林苑君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