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在此背景下,2025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5〕1号)。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并规定“《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级分类监管作为未来金融监管的趋势之一,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级分类监管,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使监管更加精准。高评级的保险公司将享有更大的市场拓展空间和政策支持,如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获得优先权。这将激励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因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善导致评级下降。为直观体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相较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各项改动,我们制作了以下对比表,供参考。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比
作者:张小婷 张紫瑜来源: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