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时没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案情梗概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4864号 2018年10月8日,A公司与小成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2019年10月8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
01 案情梗概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4864号
2018年10月8日,A公司与小成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2019年10月8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小成在职期间,领瑞达公司未给小成缴纳2018年10月-12月的社会保险。2020年4月8日之后,成晓未再去领瑞达公司上班,2020年4月10日成晓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补缴社保等。2020年4月22日领瑞达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邮寄给成晓。

02 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中,在小成入职的前两个月时间里,单位并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是在这之后长达2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里,单位都依法为小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于此情况下,小成可否依据《劳动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03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本案小成于2020年4月10日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应向成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小成自2020年4月8日后再未到A公司上班,并于同年4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补缴社保等,此后4月22日A公司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小成主张权利在先,且A公司未给成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据此判令领瑞达公司支付成晓经济补偿金7539.12元并无不当。
04 其他地区审判标准
上述案件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的作出的终审判决,可以看出,该案件中,法院将“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纳入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而对于“未能足额”的原因、“未能足额”的过错方等均未予以关注。那么让我们来看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地方的审判标准: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
2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十四、 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用工的复杂性、不可控性日益增加,法院在审理此类“不足期”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时,若仅仅以“时间是否足额”来确定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似乎已不能满足愈发多样的用工实践。因此,从事实的角度出发,分析“不足期”的背后原因、主观过错等,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和谐共存的职场文化,意义颇深。
05 致公司
很多公司的在实践中处于人员稳定、简化社保办理手续、节约成本的等角度出发,多选择在员工过了“试用期”或者“动荡期”之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本文摘选的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至少在西安地区,此种操作还是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为了避免此种风险,建议公司可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方式,补缴未足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若员工不愿意缴纳或因客观原因不能缴纳的,用人单位也应将不愿缴纳的原因及不能缴纳的客观情况予以书面确认,谨防日后劳资矛盾突出时,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损失”等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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