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管辖法律规定

来源:南昌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一)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机构问题(国办发1996年22号)第二条规定: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据此,对在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二)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涉外仲裁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据此,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三)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海事诉讼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据此,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证据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一)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证据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二)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根据《海事诉讼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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