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所谓自己的份额赠与他人?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近日与同事遇到一则案件,该案件案情梗概为:甲、乙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丙和丁,但甲又与戊保持情人关系,并为此生育了非婚生子女A和B。甲于2018年因病逝世,甲去世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笔者近日与同事遇到一则案件,该案件案情梗概为:甲、乙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丙和丁,但甲又与戊保持情人关系,并为此生育了非婚生子女A和B。甲于2018年因病逝世,甲去世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乙前往公证处调取甲于2015年在公证处所作的财产公证存档资料,方才知晓甲于2015年时便慌称乙已病故,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中继承乙的份额及自己的份额共同赠与非婚生子A,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
笔者看到这则案件后,撇开涉案公证书的效力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反复刺激着笔者的神经,该问题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能否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所谓自己的份额赠与他人?笔者为此与同事各自亮明观点,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应当对此作一简单论述。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笔者查阅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等。概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以及通过工资、奖金转化而来的房产、基金、公司股份等财产。
夫或者妻可否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所谓自己的份额赠与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财产共有制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所谓的共同共有就是指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财产权利人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转移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来讲就是指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案例中,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A,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乙的财产权益,事后又未经过乙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着更为经典的论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或参考(2015)洪民三终字第136号判例)综上所述,夫或妻非为日常生活需要,不能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所谓的自己份额赠与他人。
对夫或妻可以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观点的评析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夫或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当认定为有效,至少应当认定为部分有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这就跟笔者同事所持观点一致。但笔者认为,假如这种观点可以在司法实务中获得支持,那就会给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一方打开方便之门,所有在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都可以以这个理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赠给第三者,这将给社会造成一种不良导向。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未支持原告的观点就是这个道理。
那有人又会说,假如夫或妻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他人,那在实践中夫或妻订立遗嘱或者遗赠的意义何在?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存续基础。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的,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夫或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消亡后,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维系的基础便会丧失。换言之,此时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同财产发生分割,从而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就有适用的空间。因此,否认夫或妻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所谓的自有份额赠与他人与夫妻一方签订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生效与适用不相冲突。
结束语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种共同共有的财产形式,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或妻并不能将自认为自己享有的半数财产份额赠与他人,即便发生了赠与,该行为也是属于无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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