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融资租赁与保理2023年6月

来源:申骏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由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编辑、制作并推送。“融资租赁与保理”板块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及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动态、有价值的诉讼案例、客户关注度较高的实务问题等。

“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由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编辑、制作并推送。“融资租赁与保理”板块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及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动态、有价值的诉讼案例、客户关注度较高的实务问题等。限于公众号篇幅,部分法规类分析、解读内容未在公众号文章中发布。如有需要,请点击“阅读原文”,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您发送详细版《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
一、法律资讯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2023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法〔2023〕88号,以下简称《关于请示答复的规定》),《关于请示答复的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请示答复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提出请示的情形、程序、请示报告内容、办理的流程、答复意见的形式、答复意见的效力以及其他规定。对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9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问题。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出租人不能仅依据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或不足额支付租金,则可收回车辆”滥用解除权利,而应审查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及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程度。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首先应当保证融资租赁承租人对车辆的合法使用及占有的权利,如出现违约情形,应进行充分释明,及时通过多种合理的自力救济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享有可以取得车辆的期待利益。同时,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应及时向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提前告知,而非在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径行行使解除权。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6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浦东新区工商联(总商会)共同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签约揭牌活动,并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状况、典型案例以及十项举措。在上述案例中,案例2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该案中,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政府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将其对某市政府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由某国资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由某市林业局、某国有林场将林地抵押给民营企业,并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法院认为,某市林业局、某市政府是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某国有林场是事业单位,系具有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其抵押名下的国有林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国有山林权抵押合同》无效。遂判决驳回了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市林业局、某市政府及某国有林场的诉请。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6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公布《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并发布了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根据《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2年期间,浙江法院累计审结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429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82件,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收案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在全省金融案件中占据一定规模。《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利率和费用问题,尤其是利率保护范围、利息种类、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融资担保垫付成本过高问题。另外,涉及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如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案件等,也是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争议焦点。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2023年6月22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第二批参考案例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主要为涉金融专题案例,供上海市的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案例158号涉及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时,应当认定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问题。参考案例160号涉及保理合同中,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该部分款项未被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的,适用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按照扣除该部分款项后的实际数额确定融资本金问题。
二、监管动态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
2023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连续第六年组织编撰并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报告。《报告》以“回归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从多层面、多维度对金融租赁公司近一年来的总体运行情况、资产业务发展情况、负债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景式梳理和总结,重点呈现金融租赁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领域的业务实践和发展成果,探索金融租赁公司转型方向和未来发展趋势。《报告》主要包括了坚定稳健发展,巩固经济恢复基础;回归租赁本源,全力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寻求新增长点,加速行业转型发展四点内容。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
2023年5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职责的划转衔接工作。具体内容涵盖以下两点,第一,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第二,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若干规定(草案)》第14条规定:“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收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收取服务费用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在近期上海地区人民法院关于出租人、保理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保理交易中收取的手续费效力问题的裁判观点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若干规定(草案)》并未从监管层面简单否定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但同时明确“不得约定将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的内容值得关注。
(四)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就《舟山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8日,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就《舟山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置的监管评级要素及权重包括公司治理(15%)、合规经营(20%)、资产质量(20%)、风险管理(30%)以及配合监管(15%)等五方面内容。《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监管评级结果由高到低分为从A到D四个档次,评级为A级的融资租赁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在创新业务试点、项目推荐、对外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为D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及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三、案例选读
2023年6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其中参考性案例160号涉及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的性质认定问题。申骏律师将在本期案例选读中对该案进行分享及解读。
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的性质认定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4日,保理人H保理公司与卖方仁建贸易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约定《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项下的保理融资额度为490万元,应收账款金额为5,000万元;保理期限为4个月,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保理期的融资利率为10%,宽延期的融资利率为保理期融资利率上浮10%,逾期的融资利率为保理期融资利率上浮30%;计息方式为预收利息,融资发放时按照约定的保理期限预先一次性收取,融资到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仁建贸易公司按融资金额的0.5%支付融资手续费等。2018年10月29日,H保理公司向仁建贸易公司放款490万元,仁建贸易公司向H保理公司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确认收款。同日,仁建贸易公司向H保理公司支付预收利息163,333.33元、融资手续费24,500元。此后,因H保理公司未能足额回收《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项下债权,其提起诉讼。庭审中,保证人主张,H保理公司以预收利息、融资手续费的形式变相收取砍头息187,833.33元,应当从主债权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院观点:融资本金的认定通常应以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标准。当事人进行融资的目的在于支配和使用融资款,当事人未能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款项一般不得认定为融资本金。在融资过程中,融资利息是以融资本金为基数计算的法定孳息,若将未能完全支配和使用的资金也计算入融资本金,则该部分资金并未为当事人创造经济效益,对于融资人而言亦非公平。保理作为一类特殊的融资方式,对于融资本金的认定,若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也应采用融资人实际支配和使用的标准。本案中,H保理公司在发放融资款当日以预收利息的方式收取了整个保理期间内所有的期内融资利息,案涉保理合同中也未约定融资利息分期支付的方式,因此,该笔于贷款发放之日即全部收取的预收利息,并非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所支配和使用,应当在融资款初始本金计算中予以扣除。
申骏律师解读:在保理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如果保理人在支付保理本金时,存在扣除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等行为的,法院可能将参考《民法典》第670条等规定,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取得的净款项作为计息本金。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存在争议的预收利息并非从保理本金中扣除,而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在收到保理本金后,根据合同约定向保理人实际支付。法院仍然认为预收利息的部分并未给当事人创造经济效益,并基于公平原则在确定计息本金时,扣除了预收利息。
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贷款人出借资金后,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一定金额利息的性质认定进行了分析。该书认为,该情形虽然不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并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但对于此种行为的认可,无疑会助长当事人借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以,对于此种行为,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如果参照该书观点,本案的判决结果似乎并无不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1条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明确保理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将民间借贷纠纷中预收利息的裁判规则适用于本案,似乎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无论如何,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且作为参考性案例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地区其他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能参照该案的裁判观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笔者建议保理人关注本案法院的观点,在没有相反的有利于保理人的司法文件或裁判观点发布前,审慎使用全部保理利息先付的交易安排。
四、实务问答
问题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共同承租人交易结构有哪些法律风险?
申骏律师简答:共同承租人是指一个融资租赁项目中,由两名或以上的承租人与一方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常见于售后回租交易中。共同承租人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就交易模式一而言,出租人与承租人1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承租人2则属于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或为承租人1所负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就交易模式二而言,承租人2与出租人因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金的流转,应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承租人1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没有融资本金的对价,也无法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即在交易模式二下,出租人与承租人2可能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承租人1则属于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或为承租人2所负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问题二:出租人以诉讼方式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留购价款是否需要主张?
申骏律师简答:虽然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留购价款金额不高,但如果出租人为央企国企的,在诉讼案件中遗漏诉讼请求的,可能面临内部审计等合规性风险。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时,出租人有权一并主张留购价款”或类似约定的,出租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包括留购价款。
五、专业研究
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履行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基于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与另一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业务形态较为常见,不少从业人员将上述交易模式称为“转租赁”交易。目前,上海、北京已陆续有法院认定两家出租人之间的交易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也不认可该等交易合规性。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出租人已经关注到上述交易模式存在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并不再开展此类交易;另一方面,基于资产规模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出租人仍然在寻找可以实现出租人资金融通、租赁资产规模增长的其他交易模式。实务中,代替上述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通过保理交易模式,由保理人受让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债权;第二种,通过资产转让模式,由新的出租人受让原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物权、租金债权以及其他的权利。
申骏律师在《出租人受让融资租赁资产的五大问题》一文中就出租人受让其他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资产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做出讨论。欢迎点击(网页阅读请Ctrl+左键)上文标题跳转链接,或通过我们的公众号“金融争议观察”阅读。
六、团队动态

2023年5月30日,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受邀参加“产融结合 以融促产”2023年首场产融交流会,并作为演讲嘉宾,就“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问题进行了分享。在本次分享中,袁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诉讼实践的情况,讨论了投资方在参与分布式光伏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并重点分享了“租赁物与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光伏组件贴牌加工问题”“电站资产的常见处置方式”等实务问题。


七、联系方式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39 1844 4482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86 2163 3550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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