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源 差异化监管 ——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经过从2012年起三次征求意见,一直反反复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终于在2015年12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支付管理办法”)。

经过从2012年起三次征求意见,一直反反复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终于在2015年12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支付管理办法”)。在平衡多方利益和尊重现状的基础上,支付管理办法一方面明晰了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一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思路,鼓励创新(支付账户分类、实名验证方式分类、支付机构评级差异化管理等)。本文拟结合支付机构不同场景分析支付管理办法对于支付机构及相关业务的影响。
1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为大量互联网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提供支付业务,甚至自身利用其用户基数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公募基金销售、理财产品销售等,而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回归支付功能本源,从而对于支付机构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支付账户分类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为了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满足市场的需求,支付管理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

分析
个人支付账户的三类分类是之前历次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提及的,这次的三类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也与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所规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三级分类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外部渠道包括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但若想和这些外部渠道建立合作,支付机构可能还需要经过一系列谈判,尤其一些还是政府部门,并且需要开发新的系统以与相关验证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
由于支付机构并没有线下网点, “面对面”如何实现目前还有一定不确定性,是否能包括互联网银行中的远程视频开户系统或者柜员机还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关于如何计算年累计额有待明确,到底从账户开立日起计算一年周期,还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额度计算到每一年的12月31日,从下一年1月1日即释放新的额度
3转账限制
原则上,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之间转账业务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必须属于同一客户,且支付机构不得对II类、III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并且我们理解“转账业务”是指狭义上没有交易背景纯粹个人转账的行为。
但综合评级较高(A类)且实名制落实较好(II类和III类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账户,但支付机构应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信息。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建立账户余额单独管理体系,并且限制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其实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已经明确了预付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因此本条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只是再次明确禁止了预付卡的各种形式的资金套现。
4先行赔付责任
为防范支付机构盲目追求效率而忽视安全,支付管理办法建立了严格的保护客户权益为目的的先行赔付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快捷支付模式下,由于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最终管理主体,在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支付机构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时,如果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支付机构要避免承担责任,则可能会采用至少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如果不符合国家、金融业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客户的直接风险损失应当由支付机构全额先行赔付,这对支付机构的技术和安全标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且对于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都要先行全额赔偿。
上述先行赔付责任体系将可能加重支付机构在有关支付损失纠纷中的责任。
支付管理办法的颁布已经引发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震动,其目前已经形成的多种业务模式也将不得不被修改,我们也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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