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现实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备案,应付政府部门监管,一份用于实际履行,即称“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上述规定禁止当事人订立实质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其初衷是为了遏制了建设单位片面压低造价、缩短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等现象,但如果法院在判案时在证据采信上简单认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则过于教条,当事人的权益失衡,容易出现不断申诉、上访的局面。
现在大多数法院对于建筑工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一般都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根据我们的经验,法院在处理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时,往往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区分建筑工程是否是强制招投标项目
对于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由于关系重大,国家对这类民事活动有强烈的干预和监督权力,因此,在强制招投标项目中黑合同实质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往往被否认。
而对于建设单位自主招标的建设项目出现黑白合同的情况,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如果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工程项目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签订黑合同。
二、是否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实质性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我们看到一些地方规定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而现有的司法裁判中,对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认定也是各不相同。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认为:《解释》第21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主要指的是工程计价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等主要条款内容差距较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的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认为: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21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这里还需要注意,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与当事人正常行使合同变更权如何进行区别。最高院在“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对在白合同两年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就认定为不属于黑合同,尽管该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从可调价变成了固定价。
三、合同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黑合同”),其中写明:承包范围包括外墙和地下1F~地上3F的土建钢结构、电气安装、空调风管、给排水及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人工费为包干价187万元。同年,甲乙双方又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白合同”)用于备案,其中写明:承包范围包括外墙和地下1F~地上3F的室内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390万元。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白合同”施工,而是按照“黑合同”施工,且支付方式也是按照“黑合同”执行;同时,案件中承包方提供了业主购买材料的证据,更加佐证了双方未按备案合同履行,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应当以“黑合同”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像为少交税费而压低“白合同”价款、为套取银行贷款而抬高“白合同”价款等情况,在实际认定中也参照实际履约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
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情况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在此不再详述。需要提示的是,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并不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解释第21条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是规定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所以我们会发现在一些判例中,法院回避了对于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而直接作出适用哪一合同作为结算价款依据的裁判。
尽管人民法院过去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由原来严格的态度向宽松的趋势转变,但无论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而言,黑合同的效力都存在不确定性,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元的建设工程而言,一旦“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都将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签署上一定要考虑周全,谨慎行事,避免出现“黑合同”的情况。如果发生了黑白合同纠纷,应当尽快准备好齐全的资料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则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作出综合评估,在争议解决的时候能够尽量往有利的方面争取。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者:朱璟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