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的章程可以作为回购股东股权的依据吗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未经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约定的效力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是A公司职工,后A公司改制,甲成为A公司股东。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未经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约定的效力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是A公司职工,后A公司改制,甲成为A公司股东。2004年3月3日,A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章程第十四条载明“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该章程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该章程于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2014年1月8日,A公司就修改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甲参加会议并在章程修改后签字,章程第十四条修改为“因公司改制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的股东若辞职、被辞退或者解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公司收购。公司收购股权时,按照股东所持股权证载明的金额予以回购”,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2014年2月27日,甲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8日,A公司向甲发出通知,告知甲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A公司收回其所持20000元股权,要求甲领取个人所持股金20000元。
甲认为,2014年1月8日的章程未经工商登记,退股金数额应以2004年3月3日经过工商登记的章程为依据。根据2004年3月3日的章程,应按照每股净值价值进行计算。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200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支付股权回购款20000元。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A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收购股权进行了特别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法定程序修改,虽未经工商登记,但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故该章程合法有效,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
甲与A公司自2014年3月27日终止劳动关系,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发生于系甲离职前,且甲也参加了会议并签字确认,故该章程对甲具有约束力。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甲已离职,所持股份应由公司按照股权证载明的20000元予以收购。
三、未经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约定的效力分析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律规定为第74条,该条规定了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限公司与股东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仍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有的法院则认为尽管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在股东存有异议、公司解释诉讼或股东重大争议时,可以约定以股权回购形式调解解决,但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均不能自主约定股权回购,章程规定的或公司与股东之间自主约定的回购条款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而无效。
抛开对章程约定的回购效力的争议不论,在认为约定有效的前提下,若章程规定其生效不以备案为条件,则即便章程未经过备案,公司也可以依据章程约定回购股东股权。
四、相关建议
公司章程若对收购股东股权进行规定,应注意在章程内容及章程制定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即按照原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决议需经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通过,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约定备案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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