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应诉流程与技巧—以人伤事故为例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一部分、案件流程 一、接受委托 二、庭前工作 →案件登记(掌握案件庭审信息:当事人、庭审信息)→阅览案卷材料草拟应诉意见(是否申请鉴定、调查取证、提供证据,避免超出诉讼时效和当庭提出)→联系法官(举

第一部分、案件流程
一、接受委托
二、庭前工作
→案件登记(掌握案件庭审信息:当事人、庭审信息)→阅览案卷材料草拟应诉意见(是否申请鉴定、调查取证、提供证据,避免超出诉讼时效和当庭提出)→联系法官(举证、鉴定等各类申请、了解案件动态)。
三、庭审工作
→庭审之前再次与委托人沟通(尽量取得明确授权)→按照预定方案参加庭审或调解(调解的大门永远要打开,不能是我们主动关闭)。
四、庭后工作
提交代理词(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法官对案情与法律的掌握情况)→取得判决书或调解书→草拟《结案报告》,提示案件履行→整理案件材料,并归档。
第二部分、案件审核要点及技巧
接受委托时,应该立即着手审核案件相关材料,做到案卷不在手但案情在心中,具体应该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委托手续:权限与具体方案一并固定
1.委托手续准备一式两份,此类案件可能合计庭前调解和正式开庭两次手续或者可能涉及二审。
2.在获得委托的同时,获取明确的调解授权,避免调解过程中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此类案件法官不喜欢没有获得授权的委托人。
二、主体的选择:接受谁的委托
1.根据具体事故情形,选择接受驾驶人(实际侵权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
2.自接受委托时根据委托人的不同身份,阐述其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
三、承保与理赔要素的审核:决定我们赔偿的因素策略
1.车辆投保的险种、额度、免赔率
2.无保险案件、超保额案件、保险公司拒赔案件应对
四、对常规证据材料的审核
对证据材料的审核一定是围绕着原告诉请、赔偿责任与金额进行,重点是审核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核时充分注意所有材料之间的贯穿性,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要点、形成案件经办意见。具体分项说明如下:
1.事故认定书。这个材料是案件的灵魂,里面包含了诸多要素,必需逐行审核。
常规应对建议:
1.1 法官不轻易改动事故责任,有证据可以动,既要有事实依据也要有法律依据,比如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
1.2 特殊事故形态处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机动车与机动车各打五十大板、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全责、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常见情形;
1.3 常规责任比例的处理:机与机、机与非机(上浮10%为常规,偶尔有例外)。
1.4 提出复核的时间与理由。
2.门诊病历
常规处理意见:与门诊发票的匹配性处理,记载内容与伤情的吻合性审核;门诊次数与交通费的关联性。
3.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等就医资料
应对规则:
3.1 住院天数与住院伙食补助费;
3.2 住院期间护理、住院情况认定;
3.3 治疗经过描述与鉴定报告的匹配性;
3.4 充分注意入院资料中当事人身份信息(户籍、居住地、父母配偶子女情况)和具体病情的描述(往往记载了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的客观记录与受伤的原因)。
4.医疗费发票
处理规则:
4.1 非医保认定:新旧条款处理、免责告知的判断;常规审核(乙类与丙类的处理);
4.2 外购药品认定:正规发票+处方签
4.3 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报销的处理:可重复主张。
5.鉴定意见书
常规处理意见
5.1 常规审核:鉴定地点、受理时间的合理性判断(内固定、精神类)、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定残日判定)、鉴定结果与诉请项目的关联性;
5.2 重新鉴定的提出(法律规定、事实、医疗知识、鉴定规则与程序—司法厅文件) ,鉴定申请应体现专业性(医疗基础知识与法律专业素养),侧重说服法官接受重新鉴定为目的。
6.亲属关系登记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死亡事故材料
常见问题:
6.1 身份关系认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涉及原告主体资格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
6.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精神类伤残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法定代理人;
6.3 关注相关单据上事故处理人的意义,比如无名氏案件事后冒出近亲属的排查。
7.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票据的判断
裁判规则:实际发生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考量;浙江省高原明传(护理费、误工费参照社平)的影响仍旧持续。
8.误工损失类证据
处理意见:
8.1 省高院明传影响下的选择性提供证据;
8.2 各类误工证据的判断:开具单位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核实、工资单笔记与金额的判定,与其他材料(暂住证、就医医疗记载情形)关联性、损失的匹配性。
9.财产损失证据
裁判规则:有保险公司定损的以定损首选;各类财产损失类评估报告的质证应充分了解实际损失情况和重置费用。
五、关于答辩与辩论阶段的建议
1.答辩顺序:案件事实的意见(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尊重当事人意见,选择合理的表达方式)、保险投保情况、赔偿的请求可后续发表(具体根据审判长的个人习惯决定)。
2.人伤案件的特殊性:身体健康与生命本是无价的,但是人伤诉讼案件就是以物质赔偿来恒量本是无价的健康与声明,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具备起码的人情世故,及时提出对事故结果的遗憾与歉意,缓和对抗,为后续处理打好基础。
3.任何意见的提出应该是事实与法律为依据,充分考虑人情世故后提出,摒弃猜测与无谓的抗辩。注意提出意见的方式与法官,充分把握庭审的场景(原告的情形、法官的态度、当事人的期待)。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