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子公司有同业竞争时的知情权限制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但在涉及同业竞争时,法律对其查阅权利设置了限制。那么,如果股东不是和公司本身,而是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该股东的知情权是否也应受到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但在涉及同业竞争时,法律对其查阅权利设置了限制。那么,如果股东不是和公司本身,而是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该股东的知情权是否也应受到限制?
本文结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与“不正当目的”的界定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知情权条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对于何为“不正当目的”,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其中第一项即为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地说就是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当股东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权利受到限制自无疑问(股东的其他知情权利不受限制)。
与子公司存在竞争时的疑问
那么,当股东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与公司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其知情权是否应予限制,又该如何限制?
律师分析
法律之所以限制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因为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可以充分反映公司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等商业秘密,如果竞争对手获取这些信息,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伤害。当股东只与公司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能反映竞争业务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仅存在子公司,于公司而言只是将子公司最终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因此,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并不会对公司和子公司造成伤害。
基此,当股东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与公司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应当区分处理。



  1. 对公司本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知情权不应受限制,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

  2. 对子公司:若股东与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权利受到限制,该全资子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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