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之黄金理财业务法律分析 ——以“黄金钱包”为例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黄金理财是新兴金融消费产品。本文以“黄金钱包”为例,分析黄金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和法律风险,并对黄金理财业务发展提出建议。

摘要:黄金理财是新兴金融消费产品。本文以“黄金钱包”为例,分析黄金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和法律风险,并对黄金理财业务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理财 金融消费品 信息披露
前言
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衍生出诸多新鲜事物;黄金理财产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映入公众眼帘。目前国内从事黄金理财且借助互联网推广和营销的平台主要包括“黄金钱包”、“国美黄金”、“京东黄金”、“财宝黄金”等平台。本文将以“黄金钱包”为例,分析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黄金理财产品的若干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黄金钱包”的经营模式
(一)经营模式概况
“黄金钱包”是由北京盈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17层101内B座1708室)运营的网络黄金投资理财平台,网址为https://www.g-banker.com/。
“黄金钱包”的主要产品包括“新手金”、“流动金”和“箱底金”。这三种产品的交易条件具体如下:

交易条件

新手金

流动金

箱底金

购买条件

网站新手专享

无限制

无限制

到期处理

未到期不可卖出

无限制

未到期不可卖出

转让赎回

不可转让或赎回

无限制

不可转让或赎回

收益构成

4%年化利息

(90天定期)

+金价波动

1.86%年化利息+金价波动

2.08%年化利息

(7天定期)

3%年化利息

(30天定期)

4%年化利息

(90天定期)

5%年化利息

(180天定期)

6%年化利息

(365天定期)

+金价波动

利息发放

按日发放

按日发放

按日发放

黄金品种

Au99.99

Au99.99

Au99.99

风险等级

非保本

非保本

非保本


购买上述“新手金”和“箱底金”产品,到期后就转为“流动金”产品,可以转让或赎回(平台回购投资者购买的黄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黄金钱包”线下关联门店折现并提取实物黄金。除上述业务,“黄金钱包”还推出“存金条金饰”的业务,即客户选择将自有的金条或金饰存入“黄金钱包”线下关联门店,在放弃原有实物形态和接受损耗的前提下,所存黄金可按天获得利息。
(二)商业实质
基于上述对“黄金钱包”产品的研究,投资者在“黄金钱包”网站投资“购买”对应的黄金理财产品后,首先可以按照当日黄金牌价获得与投资资金相对应重量的黄金份额,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投资期限获得与初始投资资金相对应的利息收益;在投资期限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将上述黄金份额按照到期日黄金牌价兑换为现金,或者前往指定实体金店换取实物黄金,同时可以收到上述利息收益。投资者需要承担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即初始状态下,投资者是按照投入资金的数额和购买当日黄金牌价获得与投资资金相对应总量的黄金份额;在到期日兑换为现金或换取实物黄金时,是按照初始状态下获得的黄金份额,根据兑换时的黄金牌价兑换现金,或按照初始状态下获得的黄金份额提取实物黄金。
(三)产品亮点
“黄金钱包”产品体现的投资价值是投资者购买相应黄金份额后可以享受与初始投资金额相应的利息收益;黄金份额可以选择到期折现或提取实物黄金。虽然投资者需要承担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但考虑到黄金价格短期走势稳定,中长期走势呈现上升态势,上述风险总体较低;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黄金钱包”的投资产品,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的亮点。
二、对“黄金钱包”产品性质的法律分析
(一)交易实质
投资者在“黄金钱包”购买不同交易条件下的黄金份额,究其交易实质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投资者投资货币资金后,到期获得利息和实物黄金(选择实体门店兑换黄金);其二,投资者投资货币资金后,到期获得利息和黄金份额的折现收益(不选择实体门店兑换黄金,全部获得货币资金)。
上述交易实质可以简化为前者系投资者购买黄金期货(远期交割实物),同时获得投资款项的利息收益;后者系投资者获得投资款项的利息收益,并在到期时收回投资本金。当然,这种简化模型弱化了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法律分析
1、期货交易模式下的法律分析
基于上述简化后的交易实质,如果投资者选择购买黄金期货(远期交割实物),同时获得投资款项的利息收益,则投资者获得投资款项的利息收益可以认为是“黄金钱包”在从投资者支付投资款项到交付黄金实物的时间间隔内,向投资者支付的“资金使用费”。换而言之,在投资者进行初始投资时,并未立即获得实物黄金,而“黄金钱包”可以运用该等资金;在投资日至到期日期间的时间间隔内,投资者获得投资款项的利息收益就是“黄金钱包”支付的期间资金使用费。
基于上述分析,在该等交易模式下,“黄金钱包”的黄金投资产品类似于民间借贷,其法律属性应该界定为融资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交易。当然,上述分析并非完全置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而不顾。通常情况下,“黄金钱包”如果通过合规的黄金期货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套期保值成本后,剩余的资金就可以在投资日至到期日期间的时间间隔内进行周转运用,由此可以实现规避风险和运用资金两个目的。
2、纯粹资金流转模式下的法律分析
如果投资者投资货币资金后,到期选择获得利息和黄金份额的折现收益(不选择实体门店兑换黄金,全部获得货币资金),则上述投资就成为纯粹的资金流转性投资。该等模式下,“黄金钱包”的黄金投资产品则更接近于民间借贷,其法律属性应该界定为融资与资金占用费的支付。至于“黄金钱包”对冲黄金价格波动风险的方式,则同样可以借助于套期保值。
(三)交易模式法律性质的界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黄金钱包”的交易模式,无限接近于民间借贷;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以认为是初始投资在投资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而交易平台对于黄金价格波动风险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有效规避。
三、黄金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一)理财监管的灰色区域
传统理财产品往往是商业银行或通过银行自有渠道发售。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管理下达了诸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等。但是,对于非金融企业从事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的规定却寥寥。
国家十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办字〔2016〕61号),明确提出:“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目前,“黄金钱包”及类似的黄金投资平台,均以黄金现货销售和回购的名义从事经营;上述名义规避了“期货”、“理财”等监管敏感字眼,转道以商品销售和回购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身经营置于灰色区域,避免直接被认定为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活动。
(二)黄金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期货交易模式还是纯粹资金流转模式,黄金理财业务均存在若干法律风险,具体包括:
1、与非法金融业务的区分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行为构成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活动。黄金理财业务如果脱离实物黄金的交割,以纯粹资金流转模式经营,就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问题。
2、理财产品固有的投资风险
“黄金钱包”在经营黄金理财业务过程中,对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尚未明晰;但考虑到弱化金价波动因素情况下,其偿付利息且到期返还等份额黄金对应价款的承诺,其对所筹集资金存在增值要求。如果“黄金钱包”将所筹集资金投资于国债、货币基金,则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如果投资于其他项目,则面临相应的投资风险;一旦资金池不足以覆盖当期应偿付的金额,则将产生投资风险。此外,考虑到金价波动现实存在;从历史数据观察,黄金价格平稳上升,但短期仍然存在下跌的可能;对于黄金价格下跌,应该视为根据产品合约由理财产品购买者自行承担;但在黄金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如果金融产品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平台没有及时购买实物黄金或实施套期保值,则存在到期应交付黄金价值高于期初金融产品消费者购买支付价款的情形;由此可能导致违约。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相应的监管政策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前基于P2P业务存在的诸多共性问题,包括平台信用、资金监管等,均直接或间接的造成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警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的原则,并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业务的监管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截至目前,对于普通企业从事理财业务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尽管黄金是具有投资和通货性质的特殊商品,借助黄金销售进行的理财行为还是缺乏明确的监管规范;因此,黄金理财业务也存在监管要求不清晰,后续发展受政策影响较大的风险。
4、平台经营者道德风险
经历了P2P行业发生的诸多欺诈、“跑路”等“现象级”问题,以及近期爆出的正规银行也存在销售假冒理财产品的情况,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者的诚信问题是黄金理财业务逾越不了的焦点问题。以P2P作为示例,目前的监管要求是银监部门备案、资金存管和申领互联网增值业务许可;展望未来,黄金理财业务也需要在业务备案、资金监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许可等方面进行规制。但黄金理财业务的持续经营最终取决于平台经营者的道德底限。试想层层监管的正规银行都因道德风险导致销售假冒理财产品,更何况非金融企业?
四、黄金理财业务的前景展望和发展建议
(一)黄金理财业务的前景展望
传统理财产品的供给方是金融类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黄金钱包”及其他类似黄金交易平台借助黄金这一特殊属性商品,介入理财产品市场,也可以认为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例子。与P2P借贷业务类似,黄金理财业务的交易实质也是民间投资和资金融通。借鉴目前P2P借贷业务在调整后继续发展的情形,黄金理财业务原则上不会被禁绝;对其存在的若干问题,尚需通过积极引导的方式,促使其健康的发展。
(二)黄金理财业务的发展建议
1、建立行业规范
黄金理财业务是新兴业态,缺乏明确的行业规范;也正因此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无规矩不成方圆;黄金理财业务作为金融消费产品,关系诸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尽管其规模尚不可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理财产品比较,但发展前景却十分广阔。如果等到规模效应显现,基于野蛮生长累积的风险爆发,其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冲击的影响不会亚于过往时期不规范P2P网贷业务造成的损害。
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包括监管部门的指导性规范和行业内部的自律性规范。前者类似已在P2P网贷行业中建立的银监部门备案、银行资金存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许可,应由金融消费品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对黄金理财业务进行管理,指定行业标准和资金监管要求。后者强化信息披露和数据采集要求,配合银监部门的监管,做好行业自律。
2、规避投资风险
对于黄金理财平台筹集的资金,即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价款,应建立以投资风险防范为主要目的的交易原则;具体应包括以套期保值锁定交割期届至时实物黄金的成本,并将剩余资金投资于低风险项目;或者在金融产品消费者投资购买黄金理财产品时(期初)即全额购入黄金,并将黄金租赁给资信优越的投资者。秉承以投资风险防范为主要目的的交易原则需要法律、金融、会计等多方面专业技能支持,但也是黄金理财业务得以长期发展的基石。
3、加强资金监管
黄金理财业务作为新兴金融消费产品,面向不特定公众投资者,尤其是借助互联网后,将吸引大量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因此,黄金理财平台应强化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避免道德风险。对于金融产品消费者投资购买黄金理财产品时支付的价款,应事先说明投资项目;其后应定期公布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资金监管是理财业务规避道德风险的核心;缺乏资金监管则必然加剧道德风险释放的可能。
五、综述
从金融消费品市场中长期发展的趋势而言,黄金理财业务因其同时兼具保值、投资、资金融通等性质,极具扩张性。在创新潮进入金融消费品行业已经势不可挡的情况下,确立以适当引导、风险防范为原则,加强资金监管和信息披露为手段的监管体系是黄金理财业务良性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徐金喜:《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与一般性及其监管探讨》,《商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9期。
2、毛新敏:《商业银行黄金理财业务分析及建议》,《西部金融》,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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