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库某70多岁的父亲激动地说:“为了这桩官司我们花费近一年多的时间,为治疗费和生活费到处借钱欠了很多债务,今天法院最终为我们讨回了赔偿款,真心感谢法院和法官同志。”
【基本案情】:
库某是王某工厂职工,2020年8月8日,库某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左前臂被机器绞伤,被紧急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88,160.24元,治疗结束后鉴定为七级残疾。库某要求雇主王某给予赔偿金,承担治疗费,王某以该工厂场地是从永某处租赁,非其所有,自己与库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库某对事故有重大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库某将王某、永某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423378元。
温宿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库某和王某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确实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在雇用关系中,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库某系雇员,王某系雇主,故王某应当对库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以库某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喝酒第二天早上醉酒未醒的状况下上班犯错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绝赔偿,但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此主张。
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自愿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王某同意承担医疗费88160.24元,并向库某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90000元。
【法官提醒】工伤致残不仅给本人带来一生的遗憾,还会给家属带来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可能改变一个家庭,也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压力。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仅靠法律也靠用人单位自觉,用人单位平时需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避免出现类似事故。
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库某70多岁的父亲激动地说:“为了这桩官司我们花费近一年多的时间,为治疗费和生活费到处借钱欠了很多债务,今天法院最终为我们讨回了赔偿款,真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