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不是民间借贷,诉讼相关费用不应以超出利率上限为由不予支持

来源:恒都青岛律师

文章摘要
前 言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三方主体构成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因表面上只有双方主体参与,司法实践中常有法院将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前 言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三方主体构成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因表面上只有双方主体参与,司法实践中常有法院将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部分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法律纠纷时,基于对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认识的不清,对于出租方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常以超出法定利率上限予以驳回。本文将结合最近我们代理的一起融资租赁案件,阐述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不是民间借贷,出租方相关主张费用不应以超出法定利率为限不予支持。
探 讨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医疗集团及所属医院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一份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的《售后回租协议》,该融资租赁交易发生后,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产生纠纷。该融资租赁公司遂委托我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各承租方支付相应租金、迟延罚金以及相应诉讼保全保险费与律师费等。
二、双方争议
各承租方与出租方关于租金等费用均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于出租方支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租方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与律师费,属于被告各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费用,但应与违约金、迟延履行罚金等合并计算,以不超出年利率24%(现已为4倍LPR)为限,在原告承租方主张的迟延履行罚金超出24%的情况下,对于其诉讼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出租方不服一审法院这一判决事项,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本案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中因承租方违约出租方为此支付的相关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是否应由各承租方承担以及是否以年利率24%为限。
三、案件进展
作为出租方的代理律师,我们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述费用应该由对方承担,理由如下:首先,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条款规定,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应当在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计算。其次,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参照适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参照适用,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系出租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迟延履行罚金性质不同,产生原因、作用不同,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其他费用”不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承租方作为违约方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同时要赔偿出租方因其违约导致诉讼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租方的赔偿行为只是对出租方因诉讼产生损失的填补,出租方并未因此获利。最后,涉案协议明确约定,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该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各承租方共同答辩称,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本案应为借款关系,出租方没有提供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发票,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皆为辅助证据,不能证明买卖关系及所有权的转移,不能认定本案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相应的,也就不存在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各承租方承担的问题。
四、法院观点
结合我方代理律师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应由各承租方承担,原因如下:首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明确约定,承租方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到期款项视为违约,如发生违约,出租方可以宣布本协议项下租赁期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支付,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此等款项,如果承租人不支付,出租人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根据协议的上述约定,如果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因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承租方承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诉讼系因承租方违约所引起,出租方为此支付了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该费用系出租方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实现债权费用,属出租方的损失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违约的承租方承担。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费用”指的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而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是指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在性质上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不同,不应将其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因此即便退一步讲,本案即使参照上述规定,也不能作为不支持承租方超出年利率24%之外主张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依据。最后,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的产生并非必然,因系承租方违约所导致,由承租方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
通过代理律师的陈述以及辅之以通过检索的相关司法裁判案例,最终本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今后同类型案件在山东乃至全国的审理,法院在处理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时,关于《最高法适用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第30条的“其他费用”是否包含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之法律适用方面提供了参考。
五、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会有一部分法院在处理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时按照民间借贷进行处理或者将民间借贷的思维带入到审判融资租赁案件,是不适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也是真实存在三方当事人的,只不过其中的出卖人与承租人是同一主体。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法释【2014】3号文件(现在已修改为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之规定,首次从法律规范明文确认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合法性。因此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从法律性质上看完全有别于民间借贷。
另外,退一步讲,即便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用等都不得认定其为“其他费用”,而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所以在融资租赁案件中,法院更没有理由以此作为不支持出租方对相关律师费等费用的主张。
因此实务中,以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模式从事的融资租赁商事行为,要注意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比如本文提到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问题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问题。
结 语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而非民间借贷。因此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相关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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