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的,已完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造价包含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方式。其中,固定总价即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除非有变更,否则总价不会变动。

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造价包含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方式。其中,固定总价即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除非有变更,否则总价不会变动。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业主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未完工,在此种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笔者通过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做一分析:
01、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已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承包人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02、相关案例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9月12日,晓安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12月,晓安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昆明官渡区上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4#地块。建设规模:4#地块建筑面积约为214203.88平方米(地上(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39836平方米,地下,地下建筑面积约为74367平方米程内容:昆明官渡区上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范围内除发包人另行分包外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施工范围)。建设高度层数:4-1、4-2、4-3、4-6、4-7、4-8、4-9、4-10、4-11、4-12栋建筑高度为54.7M;层数地下2层,地上,地上4、4-5栋建筑高度为54.8M;层数地下2层,地上1,地上积以双方最终审定面积为准)。工程价款与结算:(1)本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合同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35000万元。本合同附件投标预算书内的工程量、项材料价格增减,一律不调整总包干价,投标人应全面考虑在将来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因素,不调整价差。(2)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合同包干总价+结算价款调整金额超过合同包干总价的±3%的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是多少,利息应否支持,停工损失应否支持。中铁公司请求判令晓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106542836.6元,停工损失48455010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双方对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有异议,中铁公司申请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了鸿润造价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中铁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430050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中铁公司施工完成量已达到支付已完工程价款75%的节点,晓安公司应支付中铁公司已完工程量的75%即182253750元,扣除已支付了96867977.07元,还应支付85385772.93元。
03、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确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时,一方请求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已完工程造价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亦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案件情况,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按照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已完“工程价款”比例折算等方式,综合确定已完工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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