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质押的形式,但它有很多要求和注意事项。在股权质押之后,也会产生相应的后果和影响。那么,股权质押后都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呢?这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冰山一角。
01股权质押设立后,还能对外担保吗?
1.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使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设定抵押不移转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押财产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作用在于控制质押财产,保证债权实现。最后,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 出质人在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对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和股权进行了限制。
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是其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为出质人所有,但是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已出质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自然允许。但是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限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质权人可以对该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02股权质押设立后,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实务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以及股权质押、转让都应由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所以,除非因工商登记机构的重大过失致质押股权未登记,受让人关于其为善意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受让人代出质股东清偿债务,债权因受让人代偿得以清偿,即使先前的出质股东处分质押股权未被同意,也不影响出质股东之前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因为此时质权人的债权权益已得到实现,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故另当别论。
03股权质押是否将包含在股权里面的股权收益权即财产性权利一起质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
1.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的依据
关于质权的效力是否当然及于孳息?较有共识的意见是,由于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因此由其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最为简便可行;同时,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出质人也无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其二,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孳息的种类
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押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质押财产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而是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如果孳息是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孳息的充抵顺序
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例如,以母牛作为质押财产的,如果母牛产幼畜,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那么质权人可以将幼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幼畜的接生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