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财富管理婚姻传承之道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藏在民法典中的婚姻密码 再有几个月,《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8个分编组成,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藏在民法典中的婚姻密码
再有几个月,《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8个分编组成,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其中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如何认定等相关法条频频受到热议,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民法典中有不少与婚姻、企业、传承息息相关的新规。
我们在此简单举几个例子:
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中就有不少夫妻因债务问题引发各类纠纷,如何认定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是否存在一方伪造债务?这些成了当前婚姻家事纠纷案中的重要内容。
作为一家企业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后果,而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股东的家庭。
但有不少企业家过于自信的心态,为后续的风险埋下了种子。“企业是我的,怎么花钱我说了算”的心态,把企业当提款机,造成企业和个人财产混同。
居住权制度在婚姻家庭场景中的应用
尽管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编,但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却是在婚姻家庭中。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然,还有包括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等,民法典中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涉及高净值客户尤其是企业家们,如何能最大化地确保他们的私有财产能顺利继承,财富能够代代持续传承,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法条。
遗产范围扩大
首先,民法典继承编首度改变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取消了列举性规定,在概括性规定之后,增加了除外规定。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未来,高净值家庭中常见的资产配置,如理财账户、股票、商铺、企业股权、艺术品、甚至网络虚拟财产,都能涵括在内。
增加代位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由于遗嘱公证的程序复杂,遗嘱人想随时变更意愿也变得困难,为此,继承编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
此规定在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意思自治,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继承编增加最多的内容,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
该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相关内容暂且介绍到这里。时代不断向前推进,我们的法律也在顺应时代不断走向更加完善和体系化,这就促使我们财富管理者在工作之外持续提升、精进我们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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