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其中针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或将影响在线合同的产品设计。
一、法规原文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第三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概述: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义务,否则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
(1)受法院认可的提示方式,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即加粗、改变字体、下划线;
(2)不受法院认可的提示方式,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
二、其他规则及案例
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12条
来源:《民法典》实施后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此外,(2020)京049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涉案VIP会员协议’中,为履行提示义务而标注下划线的文字,比不标注下划线的文字多出一倍,无法认定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三、总结
重要条款的提示,仅对协议弹窗是没有用的。
对重点条款进行加粗、下划线、斜体等形式是可行的。
但如果通篇都是这种标记,也有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风险。
变态但有效但又影响用户体验的方式有:
(1)针对相关条款弹窗单独提示;
(2)参考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特殊条款要求客户抄写(提供一键复制功能),甚者还可以要求客户朗读相关条款并录像?哈哈哈。
产品经理:杀了我吧!
感谢@李昀锴律师《小鹏汽车因仲裁管辖约定被处罚,平台仲裁管辖应注意哪些坑》一文提供的素材及思路。
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在线格式条款的影响
作者:数据何规来源:数据何规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其中针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或将影响在线合同的产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