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业务系列—与征信机构的合同中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天元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征信机构是大数据业务中的一类特殊主体。征信机构经营征信业务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我们分别就这些合同当事方需要注意的事项作出提 征信机构是大数据业务链条中的一类特殊主体。

摘要:征信机构是大数据业务中的一类特殊主体。征信机构经营征信业务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我们分别就这些合同当事方需要注意的事项作出提
征信机构是大数据业务链条中的一类特殊主体。根据从事征信业务所涉信用信息主体的不同,征信机构分为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其中,企业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个人征信机构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征信机构需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征信机构需要依法取得资质。
征信机构的业务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等经营行为,征信机构会就不同的行为与其他主体订立合同。例如,为采集信用信息与信息收集方订立信息收集合同,为保存信息与服务提供方订立信息存储服务合同,为加工信息与应用服务提供方订立应用服务合同,为提供信息而与信息使用方订立信息提供合同。
对于征信机构来说,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需要关注不同的事项。例如,征信机构向他人收集信息的,应当关注信息提供方是否依法拥有该等信息、是否依法有权提供(特别是涉及的信息方授权问题);又如,征信机构就信息存储订立云计算服务合同时,要关注服务提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对于与征信机构签订合同的其他主体来说,需要关注的主要是征信机构的资质问题。征信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应当有征信业务或类似表述。并且,合同约定事项应当符合征信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法定资质范围内。例如,对于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如果其主要从事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提供,可能被认为超出法定资质范围开展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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