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协议有效吗?建筑施工必看!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撤销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增加结算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 笔者在此,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简要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撤销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增加结算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
笔者在此,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简要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
某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一方刘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署结算协议一份后,实际施工人刘某以存在胁迫且显示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结算协议,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
1、已经签署的结算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2、法院是否应准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法律法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其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已经同发包人(或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在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该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在结算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一方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不应予以准许。即相应的工程款应依照该结算协议进行支付。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建筑湖北分公司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刘某,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刘某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资质工程价款。刘某和湖北分公司达成的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自成立即生效。
湖北分公司和刘某是合同关系相对人,法律地位平等;刘某作为工程施工人,对合同单价、施工成本、工作量是明知的,从法律地位、经验上来看,分公司都没有优势地位。在已办理结算的情况下,刘某未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应准许,主张结算协议显示公平不能成立。
刘某主张与分公司达成的结算协议存在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不应支持,要求分公司在结算协议外另行支付工程款亦不应支持。
律师实务建议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所签署的结算协议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发包方应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施工方没有法定事由要求撤销结算协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在结算协议已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一方试图通过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达到增加或减少工程款的目的,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法院也不会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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