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先予执行与先予调解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期,开发商暴雷不断,资金流转紧张,建设工程各环节施工方索要工程款欠款的纠纷屡见不鲜。

前言
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期,开发商暴雷不断,资金流转紧张,建设工程各环节施工方索要工程款欠款的纠纷屡见不鲜。鉴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复杂性,工程款的结算并非易事,往往需要依托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但因诉讼鉴定周期耗时较长,施工人常因无法及时回款弥亏,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此时,施工人为疏解资金压力,可考虑适用先予执行、先予调解等手段,尽快付清无争议部分工程款项,以疏解企业燃眉之急。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对建设工程案件中先予执行、先予调解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 先予执行
/01/ 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首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目前法律法规对先予执行适用条件进行了具体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关于先予执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02/ 建工纠纷中工程款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款第三项: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农民工系建设工程各个环节中最为弱势的一方,工资直接关乎其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完全符合该制度创设本意。若案涉工程款系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时,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部分工程款先予执行。
/03/ 建工纠纷中先予执行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对工程款先予执行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因实践中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标准不一,法官对于先予执行裁定的尺度难以把握,贸然采取先予执行,可能会造成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风险。特别是在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款案件中,在造价鉴定结果未明前,先予执行风险难以预估,如有不慎,可能会招致当事人的投诉与举报,故需要法官发挥一定的魄力。经笔者进行相关案例检索,全国范围内能够检索出的建设工程先予执行相关案例不足200篇,且因先予执行一般由案件一审法院作出,故案涉法院多为基层法院,笔者从中挑选出以下案例,以供参考:
🔘 案例1
青海省高院在其审理的李乾初与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青民初2号】一案中指出:“申请人李乾初与被申请人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乾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三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中的人民币335万元农民工工资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26日,因案涉工程部分农民工上访,经西宁市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调解,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乾初共同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00万元,剩余335万元由李乾初承诺于2017年7月底支付。因本案尚在审理中,李乾初未按承诺履行给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部分农民工上访主张权利,鉴于本案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尚欠李乾初工程款的事实,李乾初个人又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案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故李乾初申请从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欠付工程款中先予执行农民工工资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 案例2
江西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2023)鄂13民终1298号】中,因案涉工程款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避免影响农民工正常生活,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释明:“2019年9月,江西某某公司中标取得随某某公司位于随州市高新区随州大道与青年路交叉口随州**楼公司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制曲车间、原粮钢板仓及工作楼、谷壳钢板仓清蒸车间等建设工程……诉讼过程中,江西某某公司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通过先予执行而要求随某某公司先予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同时在诉讼中江西某某公司在诉讼中已通过先予执行收到随某某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款3500000元。”
二 先予调解
/01/ 先予调解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相较于先予执行,调解在实践中的运用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案件当事人可从全部诉讼请求中筛选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与款项,并就无争议部分先行达成调解方案,剩余争议部分,当事人申请并同意接受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法院处理意见将一并计入调解书,当事人应按照调解书内容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不同意以上述方式处理剩余争议部分的,亦可要求法官就争议部分继续进行审理。通过此种方式,一方面案件当事人可尽快化解纠纷,尽快回款,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法院案件压力。
/02/ 建工纠纷中先予调解相关案例
近期,笔者团队代理的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黔西南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采取先予调解方式,双方及时就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等无争议款项达成一致,帮助当事人尽快取得部分工程回款,缓解经营压力。
本案中,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中标案涉工程项目。中标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约进行施工,但黔西南州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导致工程停工。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因案涉工程存在农民工讨薪问题,双方在当地人社局及能源局的牵头下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初步调解协议,但因双方就数额问题仍存在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后一直无法落实。为解决迫在眉睫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困境,笔者提出了对案涉工程款无争议部分先予调解的方案,并准备了充分完备的基础证据,协助法院对案件整体事实,以及采取先予调解手段的合法性、适格性进行审查。最终经过了多轮谈判,双方针对农民工工资部分及无争议的保证金部分达成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并根据调解书载明金额对诉前保全资产进行划扣,帮助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回款,解决数名农民工工资问题,挽回当事人声誉。
三 建工案件中工程款先予执行、先予调解的适用建议
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款的先予执行、先予调解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化解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注意以下几点,以提高成功率。
01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相较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来说更为复杂,适用先予执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案涉工程款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且欠薪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否则将影响农民工正常生活。对此,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劳务凭证、欠薪文件、农民工追讨工资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可将农民工代表作为证人出席法庭说明情况,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推动法院采取相应先予执行、先予调解措施。
02
先予执行措施所附带的超付风险是该措施未能得到广泛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降低法院办理先予执行可能承受的风险,申请人可主动向法院主张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若后期先予执行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利用担保措施取得赔偿,以缓解承办法官压力。
03
申请先予执行、先予调解前,可先通过保全措施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并先行固定资产,以待先予执行、先予调解成功后及时划扣保全资产,实现尽快回款,缓解压力之目的。
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工程款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缓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纠纷和社会问题,同时亦可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漫长、诉讼成本巨大的背景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压力起到一定泄压、纾困作用。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读者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时打开思路,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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