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躺着“中枪”
人点背的时候,躺着也会中枪。最近客户A外贸公司就遇到了这种麻烦事。
A公司向B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交易涉及的采购合同、交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一应俱全,A公司也是将货款公对公汇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该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进行了正常抵扣。一切都是按照正常的交易规范进行。
不料大半年后,A公司收到属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说是收到了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通知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B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需要对A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A公司接到该通知,着实吓了一跳,马上联系我们律师处理。
二、A公司应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遭遇在实践中并不罕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之一。公司在贸易往来中,如果销售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作为下游受票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要求协助调查。这个时候,区分收票行为是“故意”还是“善意”,就有异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涉嫌违法犯罪自不必多言;而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可以争取“宽大处理”。
那么,如何认定是“故意”还是“善意”呢?
2000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过一个《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文件。根据该文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第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结合交易和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存在支付“手续费”、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多种因素,判断取得方是否为善意。
从A公司陈述的案情看,A公司全部符合条件,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三、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
就此,主要涉及“滞纳金处理”、“增值税处理”以及“企业所得税处理”三个方面。
(一)滞纳金的处理
因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对于像A公司这样的“躺枪”企业,不应再适用滞纳金罚则。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也明文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上述规定,在我们检索的税务处理相关案例中也得到印证。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其作出的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二处〔2023〕151号)中就认为:经检查,目前暂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你单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可以凭借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或取得出口退税,那么,一旦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退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只要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购货方不以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上述处理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也有明文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也应退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2.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发票,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不过,税务机关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也存在“网开一面”的处理。如果企业可以重新取得相关交易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可以凭借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因此,如果企业不慎“善意取得”了虚开发票,应立即联系开票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暂缓作转出处理
此外,在时间方面,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也能够获得更为宽松的待遇。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若业务是真实交易且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核实以争取解决问题的时间。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这方面主要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成本、单位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此,在我们目力所及的范围内,暂未找到税务总局的相关明文规定。关于这个问题,就我们检索的案例看,全国各地税务局的执行情况也不统一,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允许税前扣除,单位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是否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并非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即使取得的异常凭证无法查证,只要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有不少支持该观点的案例,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廊税二稽处〔2022〕39号)中,税务机关就认为:经检查核实,你单位上述取得的2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观点二: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单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观点认为,既然该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这样显然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既然税前扣除凭证无效,自然该部分相关成本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原来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应当补缴。
这种观点在实务中为不少税务机关所采用。很多企业秉持”民不与官斗”的宗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默默认栽。
但也有一些企业拿起法律武器,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并获得了司法机关的支持。比如在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一审案号: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二审案号:淮安中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139号行政判决)中,法院认为:对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被告税务机关仅凭原告善意取得的2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调征原告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此,如税务机关要求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调征的,建议可以该案件与税务机关充分进行沟通,获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四、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有追征期限吗?
针对本案,A公司还有一个重要的疑问: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问题上,税务机关可以“翻旧账”吗?是否有“追征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前已分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论处。因此,《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应不适用本案。本案这种情况,要把帽子扣到税务机关头上,认定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的,恐怕税务机关也不会答应。
针对于此,税务总局曾在《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予以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因此,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当被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企业一定要重视此类问题。
五、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救济途径
那对于那些“无辜”取得了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办?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这些救济手段,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交易核实
企业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可暂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满足增值税抵扣进项税款的条件,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2.申请延迟补缴
对于稽查查补税款是否能申请延期缴纳是否可以补缴,法律明确并无明确规定。但有判例支持纳税人可以对稽查查补的税款申请延期缴纳,比如大连保税区东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国税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案号: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二审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行终16号行政判决)。
因此,经税务机关核实,购货方确需补缴税款,但所需补缴的增值税金额较大,企业资金比较困难,可以凭借相关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
(二)必要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企业若有证据证明该发票对应的交易真实,不存在虚开的情形,在销售方怠于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企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复议前置,可以直接发起行政诉讼。
如果企业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一般会暂缓对进项税额的追征,而如果最终胜诉了,则可以避免追缴税款。
(三)提起民事诉讼
1.要求开具合规发票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发票给付属于合同中的基于财务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开具合规发票的法律责任。
2.要求赔偿损失
(1)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购货方可直接依据该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若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购货方可以主张销售方开具瑕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购货方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此要求销售方赔偿相应损失。
如果法院判决销售方要赔偿购货方损失,即使判决无法执行,购货方也可以凭借这些司法材料在企业账面做损失处理,减少纳税额,进而减少企业损失。
六、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预防
根据上文分析,即使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依然会面临一定的损失。那么,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该如何提前预防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规避此类事件带来的不利后果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方面进行风险防控。
(一)交易前:做好风控,防患未然
1.核实对方各项信息
交易之前,购货方应当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企业资质、开票资格和开票能力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各项重要信息。对重大供应商,应由专人作详细书面调查报告。
2.合同约定相应条款
事前在交易合同中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损失及争议管辖进行约定,并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完整的交易留痕机制,降低购货方诉讼成本及举证压力。
3.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购货方企业应当仔细审查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发票、银行账户、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发票领购簿、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上的各项信息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税款,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二)交易中:留存证据,避免暴雷
1.留存证明交易行为真实发生的证据
保留与交易相关的合同、货物交付单据、货款支付凭证、货物运输及存储凭证以及相应会计账簿,以应对税务机关对交易实质的事后审查。
2.留存票据传递记录
原始凭据通常会经手多个人,留存票据传递记录,可以清晰看出是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更好地厘清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
3.留存证明企业不知情的证据
保存好与销售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和其他可以证明购货方企业不知情的证据,以此向税务机关证明企业对销售方虚开发票的行为不知情,并对企业异常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
(三)交易后:积极行动,减少损失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开票企业并未走逃失联,可以及时与对方联系,要求补开、换开发票。
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搜集证据,积极维权
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涉税文件后,企业应当与税务机构进行良好沟通,搜集提交能够证明企业“发生真实交易”与“善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如税务机关不接受企业意见,依然决定处罚企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等,企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哪怕是异常强大的税控系统,也无法规避所有发票风险,有时候还会发生“无妄之灾”。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在我们的交易对手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的时候,除了关注坏账可能性外,交易对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也是一个重要的暴雷点,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避免“飞来横祸”。如果依然不幸中招,企业也可以积极采取措施,争取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傅丹辉 张雨欣来源:海泰律师事务所

一、躺着“中枪” 人点背的时候,躺着也会中枪。最近客户A外贸公司就遇到了这种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