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当日,该院即收到大量立案申请,其中,“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全国将先后成立三家互联网法院,即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方式上,互联网法院将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当事人无需到法院即可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
另据媒体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将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在线浏览卷宗材料等智能化服务,为当事人带来高效便捷的诉讼体验。
国家在多地先后成立互联网法院,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网络时代的法律问题,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在审判全流程采用最新科技,也是审判模式迭代更新的体现,即从科技角度重塑司法权威。
互联网法院在立案、举证、庭审、送达等环节全副武装网络科技,其与传统审判模式相比,无疑优势明显,当然,也会催生新的问题:
其一,诉讼流程网络化,将极大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当事人的差旅、时间成本。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邻接权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差旅费、时间成本往往是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与否的关键考量因素。在传统审判模式下,由于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填平原则”,上述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由于最终赔偿金额极为有限,待当事人权衡获赔可能性、时间成本后,往往不会轻易启动诉讼程序,甚至选择放弃诉讼。
然而,由于互联网法院所采用的网络化审判模式极大降低了上述诉讼成本,无疑会将原本诉讼收益较低的案件重新引入诉讼程序,势必会有更多该类案件涌入法院,而原本通过诉讼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合理调整案件数量的制度效果,将大大折扣。这或许也能解释为何“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迫不及待涌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原因。按照传统诉讼模式,“短视频”因独创性低、时长短等原因,获赔金额极为有限,基于诉讼收益角度考虑,当事人发起诉讼的动力明显不足,然而,互联网法院成立后,这一切似乎正在悄然逆转。
其二、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邻接权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在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邻接权等案件往往严格采用属地管辖原则,故管辖法院相对分散,众多基层法院拥有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同时,由于审判人员众多,且互不隶属,故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难免出现观点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法院成立后,由于指定管辖部分涉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案由,自然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然而,在新成立的互联网法院中,由于部分法官并无知产审判经验,加之著作权权项众多,裁判规则相对复杂,故在成立初期,不可避免要经历一个“试错期”或“调整期”。更为重要的是,其他基层法院由于大量知产案件被分流至互联网法院,故部分知产审判人员难免会被调入其他庭室,脱离知产审判队伍,这对知产审判传统承继、知产人才梯队建设而言,无疑是个损失。
其三、在线视频庭审模式是互联网时代的“巡回法庭”,其超越时空,可便捷、高效地传递司法声音。
“巡回审判”诞生于延安,建国后,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延续至今,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司法传统之一。在“巡回审判”模式下,法官一改被动形象,往往手持法徽,跋山涉水,向最偏远处进发,并在原、被告聚居地现场悬挂法徽、坐堂问案。这种“巡回审判”模式不仅为了便民诉讼、传递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其通过减免原被告诉讼成本方式,即法院主动承担差旅、时间成本并送法下乡,来提高司法产品的竞争力,进而避免在偏远,特别是边疆地区留下公权力治理空白。
互联网法院所采用的视频庭审模式,无疑会极大提高“巡回审判”效率,法官无需翻山越岭,即可将庭审搬至田间地头、戈壁荒滩。任何人只需打开网络终端,便能旁听庭审、学习法律知识。再遥远的边疆,也不会留下司法的空白,这无疑大大提高了司法产品的竞争力,有效避免了传统司法传播、辐射弱的缺陷。
当然,由于在线视频庭审模式与传统庭审模式相比,缺乏现场感、仪式感,当事人或旁听人员难以体验庭审现场的庄严与肃穆。同时,若视频庭审过程中再配有“弹幕”等在线评论功能,或庭审画面被网友擅自制作为动图、QQ表情,很容易将庭审活动娱乐化,这无疑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最后,互联网法院在送达、取证等方面,大量采用新科技,将重塑司法公正的逻辑基础。
互联网法院由于在送达、举证、庭审等方面,完全拥抱互联网,与传统司法模式相比差别极大。以举证方式为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若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般应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由此可见,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在证据保全方式上,将会发生重大变革,当事人将会大量采用电子公证形式进行取证。
互联网法院若明确认可电子公证取证方式,不仅会大大降低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会颠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来源的认知。在传统认知模式中,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更多源自对“人”的信任,而非科学或技术及其背后的因果关系。例如,公证员虽对科学或技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然而,从目前法律层面,仍会直接推定公证员的所见所闻即为法律真实。这显然不是因为公证员更神通广大,而是因为在无科技支撑的传统司法时代,只能通过塑造“人”的角色来建构“公正”,即通过创设公证员的角色、职责及特殊的法律地位,来逐步营造公正、客观、无偏私的想象,并由此作为公正的源头或逻辑起点。而在缺乏科技手段、更缺科学思维、科学信仰的传统年代,无论是裁判者,抑或当事人均无能力对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做更深远的追问,有时只能通过角色、形象的塑造,营造一种有关“公正”的合理想象或直观感觉。
然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认知水平的巨大飞跃,人们愈发相信科技手段的客观性、真实性,更加信任以科技手段固定的案件事实及其背后的因果关系,而非裁判者、公证员等特殊身份、形象下的系列想象。互联网法院此次在证据保全形式上的跨越,无疑是科技的胜利,它影响的不仅是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它是人们认知升级的必然结果,从此,司法审判模式变得“更科学了”,也自然会更接近“实质正义”。
当然,上述科技手段的普遍采用,也会产生新问题,一方面在多数民众尚不熟知“哈希值校验、区块链”为何物的情况下,若普遍采用过于前沿的科技,当事人恐难完全接受或理解,甚或将信将疑。另一方面,不同当事人对科学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差别巨大,若普遍采用“前沿科技”进行证据保全,被告很难提出反证、形成对抗,只能被裹挟前行。
互联网法院成立对知产保护的影响
作者:杨振中来源:金诚同达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当日,该院即收到大量立案申请,其中,“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