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履行债务。
保证责任通常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般保证:其特点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清债务的,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其特点是只要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必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但并不是签订了保证合同,债权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为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受到三重时效的限制,只要经过了任一个期间,债权人的担保权利都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重时效为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在这三种时效中,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即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担保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当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债权人将不能请求法院以强制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保证期间
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如果约定保证期间是模糊不清,如出现类似条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律认定为6个月。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如果在这6个月中,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可以提出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如果在这6个月中,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可以提出不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2011)云高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
A公司在2010年4月1日的《担保承诺书》中,承诺为B公司向丁某借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但该借款的期限是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至丁某2011年11月8日提起诉讼时,已过6个月保证期间。A公司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债权人及时在保证期间主张了债务,就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者仲裁,那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保证人可以提出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了,那从提出该要求之日起3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保证人可以提出不承担责任。
(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改为3年,而原来的《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暂不论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与衔接的问题,先以诉讼时效3年进行说明。)
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91号
程某出具《保证承诺书》,作出连带责任保证,丁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程某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经程某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为丁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程某主张了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此后两年期间,丁银行多次向程某寄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丁银行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要求程某承担债务,因此程某无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经过,保证人也同样可以提出不承担保证责 任。这是保证人援引债务人抗辩的一种形式。
债权人必须牢记这三个时间节点,切记不可马虎大意,一旦保证人提出这三个时间期限已过的抗辩,便可以从法律上直接拒绝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补救措施也有,若期间经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要注意这几个时间,否则保证合同将形同虚设
作者:丁赵澜来源:丰国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