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七大亮点【下】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该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现阶段婚姻家庭中的热点问题。

为了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该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现阶段婚姻家庭中的热点问题。
四、打赏追回(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处理)
本次意见稿中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直播打赏,可以要求返还;夫妻一方直播打赏低俗内容,可以要求返还;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打赏,可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直播打赏的追回方式:
1.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与主播、直播平台协商退回钱款;
2.如果协商不成,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的打赏行为如何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问题
现实中,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往往来源于两个途径:一、赠与,例如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子女;二、继承或遗赠,例如爷爷奶奶喜欢孙子便在遗嘱中把部分财产指定给孙子。当然,学校或者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奖金,也属于孩子的财产。
依照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于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作出了规定,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意见稿》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那么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一)子女尚未结婚,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婚前购房】
1.父母无明确表示,则认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
在我国以登记结婚作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起点,在无特殊情况下,登记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通常认定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那么通常被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婚后子女或子女配偶共同还贷,则需要区分开来。
2.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则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行为人的真实意愿受到民法最大程度的保护。若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存在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将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
(二)子女已经结婚,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婚后购房】
1.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无明确约定,则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婚后一方接受的赠与,除赠与人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外,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父母与其子女及其配偶有明确约定,则从其约定
若其在购房时约定为“该出资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那么赠与的性质就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其出资时约定为“该出资70%赠与本人子女,剩余赠与其配偶”,该约定同样存在效力。只要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的要素,均受法律保护。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最为敏感和复杂的。有时候有些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都想争取抚养权,甚至为了抢夺抚养权不惜抢夺、隐匿孩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抢夺、隐匿孩子的做法不道德,但是有时候其做法确实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这就导致了另一方得不到公平的对待,甚至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为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提供了可行路径。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此次意见稿将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在家庭婚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于其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都是不利的。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整体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更多地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公正,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不断完善进步,良法善治才能彰显法律的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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