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辑·典型案例③】未经婚姻登记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黄南法院典型案例关键词语 同居关系 未登记结婚 合同效力 返还彩礼 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达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达某某与夏某某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因达某某未到法定结

黄南法院典型案例


关键词语
同居关系 未登记结婚 合同效力 返还彩礼 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达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达某某与夏某某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因达某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登记结婚。2023年6月25日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达某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夏某某返还彩礼40000元和承担共同债务100000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达某某与夏某某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按照地方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达某某要求解除与夏某某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做处理。关于达某某要求返还彩礼40000元的诉求,本案中,达某某与夏某某按照民族习俗举行婚礼,虽因达某某未到法定婚龄而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同居生活,且夏某某到达某某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夏某某怀孕并稽留流产等原因身心受到了一定的伤害,达某某也未提供因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的证据,故夏某某返还彩礼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达某某称贷款100000元中80000元偿还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对此达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贷款中20000元支付夏某某医疗费的主张,本院认为,西宁市现代医院等共计花费医疗费461863.38元,其中部分由夏某某支付,部分由达某某及其家人支付,该医药费为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后稽留流产而支出的医药费,且同居期间夏某某与达某某及收入相互混同。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夏某某提出借款合同无效的意见,本案审理同居关系纠纷,对合同效力本院不做处理。判决:驳回达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婚姻关系,但较为持续稳定地长期共同生活居住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基于法律的夫妻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同居关系中,财产关系也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关系进行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也不得请求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同居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由双方自行协商解除。本案中,达某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达某某要求解除与夏某某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做处理。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是一项严肃郑重的法律制度,既可以给婚姻当事人以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更能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更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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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人:同仁市人民法院 先措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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