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文书

这是十年前(2014年)我辩护的一起案件。
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了整整200天后被无罪释放。
这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当时(2014年)正当防卫条款已经沦落为“僵尸”条款。
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反杀案,才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
可见,该案在十年前就能够取得无罪的结果是多么不易。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8日14时许,因赵某发和邻居肖某丽之间的矛盾,肖某刚组织宋某牛、肖某飞、宋某超等约10名社会人员手持木棍等凶器,闯入赵某发的养殖场,开始殴打赵某发,赵某发头部被打伤,因赵某发的父亲和妻儿当时均在养殖场,赵某发家人上前劝阻,不料赵某发70多岁的老父亲赵某庆也遭殴打,导致赵某庆的门牙被打掉,以肖某刚为首的暴徒对赵某发的妻子王某娟及还在怀里抱着的三岁的婴儿都痛下狠手将其脸部、胸部、背部及四肢打伤,残忍至极空前绝后(经法医鉴定:赵某发、赵某庆、王某娟属轻微伤)。
赵某发被多人殴打到空间狭小的厨房,毫无还手之力,赵某发看对方人多势众再不还击,自己以及家人将有生命危险,于是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将肖某刚及其多名同伙砍伤(经法医鉴定:宋某牛属轻伤二级,宋某超、肖某飞属轻微伤)。
二、网上逃犯
2014年7月18日案发后,赵某发因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询问。请注意,这里的“询问”是将赵某发作为被害人对待的。
赵某发如实做了陈述。正如案情简介里描述的一样,一句话就能概括清楚:是肖某刚组织10余名社会人员上门殴打赵某发及其家人,赵某发为了自己和家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奋起反击的故事。
赵某发还等着公安机关将肖某刚等违法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时,没想到剧情迎来惊天大反转。
2014年9月3日,公安局将赵某发列为网上逃犯。
赵某发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时,他根本不知情,这还是他在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时才知道的。因为,案发后赵某发除了在医院治疗就是在家中休息,并未外出,一直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他怎么也想不通会被公安通缉。
赵某发为什么会列为网上逃犯呢?
三、接受委托
2014年9月份我刚把律师执业手续从涉县变更到邯郸市,李秀艳律师给我联系说有个案子挺冤,问我是否愿意代理。
提到李律师,她即是我的同事也是我律师执业初期的老师,在涉县执业期间,我和李律师合作了很多案件,她业务能力非常强,如果她在北上广甚至一个三线城市,她都能做的非常好,能有更好的回报,但限于家庭等原因,现在还在县城执业,但现在我依旧佩服她的专业。
经李律师推荐,我在2014年12月8日接受赵某发委托介入此案,开始控告肖某刚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事实。
这一控告不要紧,在2014年12月12日赵某发突然被刑事拘留,被害人赵某发一下成了犯罪嫌疑人。
看来对方是要先发制人。
四、要干到底
赵某发被刑事拘留后,这意味着肖某刚等人就成了被害人。
还有天理吗?还有国法吗?
很显然,肖某刚等人如此猖狂的行为背后一定有保护伞。
当时,全国性的扫黑除恶行动还没开始(全国性的扫黑除恶行动是在2018年开始)。赵某发被逮捕后,我也遭到不明人员的电话威胁,我对赵某发家人说,我们面对着强大的对手,后面还有硬仗,你们有决心吗?赵某发的家人对我说:刘律师,我们砸锅卖铁,告到中央,也要跟他们干到底。
我也决定,和他们干到底。
五、辩护思路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看完全部案卷后,气得我直跺脚。
当年我也是年轻气盛,直接去找检察官理论:如果你家被十多人非法闯入,并且殴打你和你年迈的老父亲,还有怀里抱着三岁婴儿的妻子,你能做什么?只能跪地求饶吗?即便跪地求饶,这些歹徒能善罢甘休吗?
好在当时检察院还没有实施“捕诉合一”制度 (捕诉合一制度是在2019年全国实施)。也就是说,当时批捕的检察官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不是一个人。
按说这个案子并不复杂,看了全部案卷,走访案发现场,就能了解全部案情。问题肯定出在批捕检察官这里,赵某发家属和我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必须要控告,而且既要实事求是,也要政治拔高,黑恶势力如此猖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到底还有没有效?批捕的检察官是不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我的辩护思路如下:
01、 赵某发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以肖某刚为首的多名不法分子聚众持械闯入赵某发的养殖场,由于十几名陌生男子非法侵入,并先后对赵某发及其家人无端持械殴打,赵某发家中老弱病残(两个年迈的父母、一个不到三岁的婴幼儿),面对不法的外来侵害,在其家人遭受巨大伤害时(其父亲赵某庆被打掉多颗门牙、妻子王某娟被打的浑身青肿、其不到三岁幼儿被吓得魂飞魄散…)赵某发自己的头上也被打伤两处,伤口长达8公分(有武安市医院诊断),明显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赵某发拿刀砍伤对方系仅对正在围殴和危害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人进行了防卫,没有伤害无辜第三人;赵某发实施自卫主观上只是出于保护其家人和本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伤害别人;赵某发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当时,对方人多势众非法侵入住宅,并对其家人实施暴力,同时又对赵某发本人实施暴力,赵某发及其家人寡不敌众,孤立无援,情势万分危急 ,情急之下,顺手在厨房拿刀自卫并无不当,相比赵某发及其家人人身和财产面临的巨大威胁,赵某发自卫造成的本案的损害结果显然小得多,至少没有达到失当的程度。当他发现对方受伤,别人开始逃离不再对他们构成现实威胁时,便没有继续自卫实施进一步的行为。综上,本案赵某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法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02、本案应适用无过当防卫理论(无限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发生时,赵某发及其家人在自已住处却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十多名陌生人破门而入,一哄而上对他们家人实施行凶、绑架行为,这给任何一个处在赵某发当时情景下的人都会造成极大的精神恐慌和心理压力。一大帮不明身份的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破门入户。当时赵某发根本不可能准确预测和判断他们将遭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抑或可能出现的死亡等更严重的后果,在其自己和家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赵某发很难从容作出相应的防卫行为。而事实是,如果当时不是赵某发有效地自卫吓阻了这些不明身份者的不法侵害行为,那么结果必然是赵某发及其家人人身将受到进一步侵害,他们将为此遭受惨重的损失。
在刑法理论上,为遏制犯罪,鼓励受侵害人行使防卫权利,往往对防卫者本人的防卫限度给予一定的宽容,而不苛以防卫者本人以极高的防卫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更是对适用本案情形的防卫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赵某发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适用防卫无限理论,不属于防卫过当。
03、所谓的“受害人” 肖某刚等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
以肖某刚为首的多名不法分子聚众持械闯入赵某发的养殖场,并先后对赵某发及其家人无端持械殴打,赵某父亲赵某庆被打掉多颗门牙(后鉴定为轻微伤)、妻子王某娟被打的浑身青肿、其不到三岁幼儿被吓得魂飞魄散,赵某发自己的头上也被打伤两处,伤口长达8公分(有武安市医院诊断), “受害人” 肖某刚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
据了解肖某刚等人有多人均有违法犯罪前科,系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望检察机关深入调查,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无罪释放
经过家属和我共同的努力,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5年6月29日,检察院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赵某发无罪了。
案件结束后,听说这个案件的批捕检察官被立案调查了。
肖某刚等人也被刑事拘留。
案件算是圆满结束了。
但,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直存在。
2024年2月10日在中国大陆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让“正当防卫”这个法条再次被社会大众所熟悉。电影里有很多台词都引发了观众们的强烈共鸣,因为这些台词就是老百姓的心里话:
“老百姓知道打官司很难,但为什么还要打?因为想要一个公平正义。”
“检察官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
“法律是要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我作为一个律师,认为电影《第二十条》拍的还是不够真实,其实我写的办案手记也不够真实,因为太真实,意味着太残酷,估计也审核不过,人性的恶比我们想象的更可怕,最起码比电影里的要可怕。
无罪辩护办案手记【故意伤害罪】
作者:刘彦成来源:刘彦成律师

无罪文书 这是十年前(2014年)我辩护的一起案件。 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了整整200天后被无罪释放。 这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当时(2014年)正当防卫条款已经沦落为“僵尸”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