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自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劳和律师的分析意见:
劳动者未如实履行说明义务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一方欺诈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无效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内容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未如实履行说明义务(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
一、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职业禁止、任职禁止情形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二、劳动者欺诈的认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劳动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欺诈行为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劳动者欺诈应当满足以下要件: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告知用人单位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隐瞒真实信息;劳动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即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的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因为错误认识而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
三、劳动者欺诈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法院裁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杜某在入职时,确实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有违诚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的不诚信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就此本院认为,本案杜某系经人介绍入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招聘录用时把学历作为特别要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杜某的学历背景而与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以杜某学历信息造假为由主张杜某系通过欺诈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而主张合同无效,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可见,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设定为岗位任职条件、职业禁止规定等,劳动者未如实履行说明义务,但是能胜任工作,可能就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劳动者的某项技能或者资质是用人单位特别要求的,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将此作为特别要求及录用条件,说明是因为该项条件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刘扬来源:劳和律师

案例选自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