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截至7月6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已查处各类垃圾分类案件190起,其中主要是企业主体,但也不乏普通居民或个人餐饮店经营者等相关责任人。看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这项“最严垃圾分类条例”都“雨女有瓜”!垃圾不分好,钱包两行泪。
根据《条例》,上海目前所发布的的垃圾投放至回收利用的链条为:
投放 ➡ 收集 ➡ 运输 ➡ 处置 ➡ 资源化利用
每一环节涉及哪些企业或个人?需要做好哪些事?违反《条例》又要面对哪些处罚?是否只要扔错就要罚款?下文带你一探究竟。
投放垃圾环节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也即,单位和个人都是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条例要求投放垃圾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个人乱投:改正为主
上海松江区某早餐店有员工将餐巾纸丢进厨余垃圾中。城管队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劝阻教育,该员工虽口头答应,但在接下来清理垃圾时,依然将干湿垃圾进行混投。队员即刻摄影摄像取证,并开具现场检查笔录,最终对其处罚人民币伍拾元整。
可见,个人出现乱投现象,执法人员一般不会直接处罚,而是先进行劝阻教育,对于教育无效,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才会实施处罚。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拒不改正”呢?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的相关文件, “拒不改正”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
30天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总之,《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人对生活垃圾分类仍处于培养习惯的阶段,在处罚设置上比较宽容,个人不必担心“扔错就罚”。
2、单位乱投:加大处罚力度
相对于个人,单位的垃圾投放量更大、投放类型更复杂,因此《条例》对单位违反垃圾投放的处罚力度也远高于个人。
此前新闻报道,上海某企业多次趁夜色偷偷将保温海绵材料垃圾倒入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经执法人员调查后,对当事人进行2万元的处罚。在当前查处的190起案件中,对单位的处罚也占绝大多数。
3、物业管理:提供投放容器与分类驳运
《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提出了“管理责任人”制度: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在此情形中,物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具体义务为: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需要分类驳运的垃圾运至运输交付点、指导投放人进行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违反条例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然,对物业而言,他们仅有设置容器、设施、分类驳运的义务,如果具体业主或单位不按《条例》要求投放垃圾的,物业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举报。
当然,如物业未发现单位或业主的投放错误,后续驳运至垃圾运输交付点被执法人员发现并被罚款,物业对于业主也无求偿权。除非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垃圾分类投放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且物业能够举证具体违约的业主,才可据此收取“违约金”。
收集、运输垃圾环节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在此环节中的责任主体为收集、运输单位。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如果违法规定将面临不同的处罚:
《条例》要求 | 法律责任 |
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
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若发现收集、运输单位将垃圾混装混运,市民们可以通过12345热线、"垃圾去哪儿"微信公众号以及社区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反映;管理责任人们则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举报。
处置垃圾环节
垃圾经过投放、收集、运输环节之后,还需要将其处置。垃圾处置单位是在处置垃圾环节的责任主体,例如干垃圾、湿垃圾处理厂。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其具体义务有: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其中,违反(一)(二)项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未按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处置企业的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资源化利用环节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可知,本环节主要责任主体为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但《条例》尚未明确相关企业违反义务时的责任。
在整个垃圾分类的环节中,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不言而喻。他们不仅起着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的职能,还承担着维护、监督的工作。主要的部门如下:
市人民政府 | 建立机制、统筹工作 |
市绿化市容部门 |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
市房屋管理部门 | 督促物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 |
市生态环境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市城管执法部门 | 查处违反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其他部门 | 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条例 |
垃圾分类的起步很艰难,企业、个人除了正确做好垃圾分类,更要了解每一个环节的主体义务及责任,做好垃圾分类的监督者,只有每一个环节按规操作,才能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