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投资人一定要创始股东承担股权回购责任?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创业者与投资人达成融资共识,在签署《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时,发现投资人在协议中除了要求被投资的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外,还要求创始股东一起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投资人为什么会如此要求?

创业者与投资人达成融资共识,在签署《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时,发现投资人在协议中除了要求被投资的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外,还要求创始股东一起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投资人为什么会如此要求?本文通过解读具体司法判例,试图一探究竟。
案例一
上海矩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矩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4民初16639号
【基本事实】2017年5月28日,矩强公司(甲方)与矩执中心(乙方)签署《业绩承诺说明书》一份,约定:2.2甲方承诺,如在2018 年3 月31 日前未能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股票代码(或被第三方并购),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2018年5 月30 日前将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的红股)全部回购,回购成本按照年化10%的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回购金额=本金×(1+0.10)×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为2017 年5 月30 日至回购日期的自然日天数)。
2.3 业绩承诺:1、双方同意在保障公司整体估值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业绩指标和市场规模之间灵活掌握;甲方承诺的业绩或者为在2017和2018 两个年度内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800 万元,或者在2017 年和2018 年主营市场扩张中,实现医院和饲料行业的市场覆盖的规模化,其中,在医院行业要完成20 家医院的项目签约和实施完成;在饲料行业要完成50 家单体工厂的项目签约和实施完成,打造上述两个行业的市场标杆示范样本。
如果甲方在以上两点都无法达到承诺,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2019 年5 月30 日前将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的红股)全部回购,回购成本按照年化10%的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回购金额=本金×(1+0.10)×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为2017 年5 月30 日至回购日期的自然日天数)。
【法院认为】基于《业绩承诺说明书》约定,矩强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如期、全面地完成第2.2 条约定的新三板上市或达到第2.3 条约定的业绩目标,同时亦未能证明其在后续轮次的融资中公司估值在2 亿元以上,故依约应当向矩执中心进行股份回购。
然需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故矩执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矩强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同时,仍应遵循法定的资本维持原则,履行相应的前置减资程序,方能满足权利实现的条件。
庭审中,矩执中心、矩强公司、冯力均陈述,矩强公司未曾就公司减资及股份回购事宜形成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冯某作为矩强公司持股60.80%的大股东,亦明确不同意减资,故对于矩执中心的诉请,因欠缺前置减资程序,本院难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海矩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深圳市中证同心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卓越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43299号
【基本事实】被告黄某、陈某某(甲方、卓越融公司股东)、原告(乙方)与被告卓越融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丙方承诺:二、股权回购。自丙方收到乙方增资款之日起12个月内,丙方应积极完成登录资本市场事宜(包括港股上市或被A股上市公司并购),如被A股上市公司并购则届时的并购估值不得低于乙方投后估值的2 倍。
若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登录资本市场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回购乙方持有的丙方所有股权,回购价格=股权款金额+N×股权款金额×13%/360-甲方已取得投资收益(N 为丙方账户收到股权款之日至回购款支付之日的天数)。
甲方、丙方同意就上述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履行上述投资收益支付、股权款退回及股权回购义务。
【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被告卓越融公司未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程序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该被告回购股权并支付对价,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黄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21,072,986.11元及利息。……
案例三
侯晶与腾云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494号
【基本事实】2018年1月30日,腾云公司(甲方)与盛坤康如公司(乙方)、丙方:侯某(丙方一)、焦某(丙方二)、刘某某(丁方)签订《增资协议》。丙方为公司全部股东,其中侯某持有公司95%的股权,焦某持有公司5%的股权……
若发生公司于2019年度和/或2020年度和/或2021年度实现的营收和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等事项,则投资方有权要求丙方一回购投资方当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的股权。
回购价格为投资方为取得回购股权所支付的全部对价与按年复利8%所计算出的自增资款支付之日至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之和。丙方一应在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支付上述全部回购款。
【法院认为】盛康如公司2019年度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符合回购条件,腾云公司有权要求侯某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关于侯某主张乙方盛坤康公司、丙方焦某、刘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庭审,一审仅列侯某为被告属于遗漏当事人,本案系争合同条款仅约束侯某和腾云公司,一审法院未将其他主体列为当事人并无违法情形。
【法院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被告侯某向原告腾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本金7,764,705.88元及利息的判决,侯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9年九民纪要的发布,确立了对赌协议中以目标公司为对赌主体的法律效力。但是,投资人把目标公司作为承担对赌失败股权回购的主体,由于减资程序前置,最终要想实现目标公司回购客观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上述三个案例,案例一投资人在业绩对赌条款中只要求了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因为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且目标公司大股东明确拒绝通过减资的决议,法院最终驳回了投资人的全部请求。
案例二,投资人在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中,约定了公司股东与目标公司就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股东同样负有股权回购的义务。最终法院同样以目标公司没有完成减资驳回了投资人关于目标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诉求,但是支持了关于公司股东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诉求。
案例三,投资人在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中,只约定了公司创始股东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创始股东向投资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投资人一定要创始股东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最主要的考虑还是为了保障自身资金退出和收益。
客观地看,首先,即便目标公司股东同意配合减资,由于公司减资程序的复杂性和所需时间较长,投资人最终获得股权回购价款的时间成本较高。同时,由于触发股权回购时,一般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在减资过程中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务的处理,投资人获得股权回购价款的难度也较大。
其次,如果目标公司创始股东作为大股东不同意配合减资,那么对于投资人来说,目标公司回购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公司法赋予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权利,所需达到的条件也较为严格)。
所以,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承担股权回购的责任,从法律关系上,较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所面临处理的法律关系更简单;从程序上,较目标公司回购更便捷;从时间上,较目标公司回购更短。
退一步说,如果约定了创始股东一同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创始股东在公司减资事宜上也更具有动力,也能更有利于投资人的退出。
这,是不是投资人要求创始股东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全部真相呢?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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