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责任险中重复保险的认定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重复保险的问题提出 某外贸企业在对外出口时,以自己名义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多式联运的组织者对其承运的货物购买了货运险。现货物在国外内陆运输段发生全损。

一、重复保险的问题提出
某外贸企业在对外出口时,以自己名义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多式联运的组织者对其承运的货物购买了货运险。现货物在国外内陆运输段发生全损。某外贸企业向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认为货物存在重复保险,仅同意按比例理赔。
问题的提出:以上情形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我国对于重复保险的立法实践
我国针对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商法》《保险法》,其中《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关于重复保险的立法规定,海商法相对于保险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但从文义上看,两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整体而言,从立法本意上看,重复保险制度设计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险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进一步维持保险的“损失补偿”或“损失填平”的原则。一般认为,人身保险不适应损失补偿原则,本文非针对人身保险,不展开阐述。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通常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不同类型的保险体现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具体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
以上可见,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有“三同一特点”的特征,即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两个以上保险人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一特点。其实同一保险期间也是构成保险事故的前提,保险法条文虽未名言,但保险期间同一也应该构成重复保险的应有之义。
三、我国对于重复保险的司法实践
我们通过北大法宝和alpha案例数据库中以“重复保险、构成重复保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到166篇判决文书。通过前述案例交叉整理、分析,对于构成重复保险的裁判要素,尽管我国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有明文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除以上构成要件,往往还会从是否同一投保人等其他角度审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2民终1426号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360号判决书中,即认为不同的投保人即便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向不同保险人投保也不构成重复保险。此外,从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保险法对于重复保险的界定并未要求投保人系同一主体,不同的投保人分别向不同保险人投保仍可构成重复保险。但司法实践中更多是从“三同一特点”构成要件出发判断是否重复保险。如(2021)粤民终318号判决书,摒弃投保人同一的问题,而是聚焦于“三同一特点”的构成要件。
四、小结
回归到本文的问题,某外贸企业向A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险,多式联运的组织者对其承运的货物购买了货运险,被保险人不同,只有被保险人同一才有可能就同一损失因重复保险获得超额保险赔偿,所涉及的保险利益也不同,不满足《保险法》中对于构成重复保险所要求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同一的要求,不构成重复保险应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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