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一场有法律效力的线上股东会?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疫情影响下,很多企业尚未复工,而已复工企业多数采用线上办公或者轮班到岗的工作方式。企业面临着各种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而机遇与风险总是共存的,我们都需要在困境下寻求出路。

在疫情影响下,很多企业尚未复工,而已复工企业多数采用线上办公或者轮班到岗的工作方式。企业面临着各种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而机遇与风险总是共存的,我们都需要在困境下寻求出路。那么,企业股东之间保持顺畅沟通、作出有效决策,就非常重要。
在疫情期间,股东如何快速、有效进行决策,召开“线上股东会会议”是目前的首选。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如何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呢?
01 召开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
02 会议召集
情况1
: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拒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拒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位董事主持。
情况2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情况3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拒不召集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能/拒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03 通知方式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通知方式,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那么,除书面送达(当面送达、邮递送达)外,可以穷尽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OA系统、微信等线上方式完成有效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
04 通知时间
《公司法》规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除提前十五日通知外,还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方法1:由全体股东同意,另行约定通知时间。
方法2:由全体股东同意,在某日参会。
05 会议议题
提议中应当载明会议讨论的议题,若有议案或者其他材料,也应一并作为提议附件。在疫情期间,调整和处理公司经营战略、用工关系、合同关系、股权激励、股东分红、融资并购等,都会是会议讨论和决议的议题。
06 参会人员
一般为全体股东。其他人员,例如董事、监事、高管等,如有必要,也可以列席,但无权参与表决。
07 会议形式
对股东会表决事项,全体股东能够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上签名或盖章。
《公司法》和大多数公司章程均未对会议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皆采取现场会议。但实际上法律并未否定线上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疫情期间,若无法进行现场会议,则开通过线上形式,目前有很多app都开发了线上会议功能,且可实现录制,比如:企业微信、钉钉等。除此之外,也可以进行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但建议采用“实时视频会议”,且能够进行录制保存的,保证会议能够正常进行、全体股东能够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形成会议记录与决议。
08 表决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对表决程序(包括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表决有效的比例等)自行进行约定。但特殊事项的表决必须约定高于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其他事项,一般约定为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殊(法定)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09 会议记录与决议
股东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指定人员详细记录会议的召开过程和股东意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签名。
若采用线上会议的形式,应当实时形成会议记录的电子档文件,上传到股东群,由参会股东进行回复确认。
若最终形成决议,则实时形成决议的电子档文件,上传到股东群,由参会股东进行回复确认。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签名,也可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决议进行存档。
实际上,在网络发达的当今社会,线上会议将会越来越普遍,不管何种会议,都可以采用线上形式。
疫情之下,企业、股东、员工都面临着各种考验,希望大家能够齐心协力,共度难关,一起发展。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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