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规案游戏规则已改变!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迎来“大修”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2019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一纸《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出台,“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案件”的游戏规则已然改变。

2019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一纸《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出台,“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案件”的游戏规则已然改变。可以说,外贸进出口企业赢来了重大利好!
正所谓“字越少,事越大。”公告虽寥寥数语,却是实实在在的“一波操作猛如虎”,值得精读。
首先,解释何为“涉税违规行为”。涉税,即“影响税款征收”,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传统意义上的违规行为(即不讨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形),与走私行为相对,是一个《海关法》语境下的特定法律概念。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指的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罗万象”,海关的监管和处罚又比较严格,是一把悬在进出口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进出口企业、单位涉税违规行为,主要包括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各项情形,同时又漏缴了税款的违规行为。
其次,何为“主动披露制度” (Voluntary Disclosure)?它是指当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规行为,并表示接受海关处理时,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制度。
它算是个舶来品,源自2014年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自愿合规框架》第4.4节。目前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瑞士、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经济体都已实施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2016年底,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之后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主动披露制度,并对其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尽管有了制度,但由于所谓从轻和减轻的具体幅度、标准和依据并不明确, 各地海关执法也缺乏统一性,大部分企业至今仍然不敢“主动披露”,导致该制度敦促、引导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的“正能量”没有充分释放。
正如业内戏言:涉税违规行为就像薛定谔的猫,只要盒子不打开,猫就处于生死未卜的状态,甚至可以鸡贼地等待处罚时效过去,而一旦企业主动打开盒子,猫则必死无疑。
如今,海关出台《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是要让企业有“打开盒子”的充分理由。下面,就让我们逐一查看公告的具体规定: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解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涉税违法行为,同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就基本获得了海关的“免死金牌”。
如果企业是在事发3个月后才向海关主动披露(同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这时候企业想要“不予处罚”就有限制条件了,一是漏缴、少缴税款 / 应缴税款<10%;二是漏缴、少缴税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
从海关执法实践来看,上述两项规定基本能惠及绝大多数有涉税违规行为的进出口企业。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该条为主动披露的程序规定,企业要考量的,是查明自己在进出口货物的过程中存在何种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在报告表中填写哪些内容,要向海关提供哪些证据,彰显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诚意。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即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被处警告或者50万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时,不用担心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这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即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的涉税违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期间,也暂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仍然可以享受原信用等级的便利。
此外,企业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有关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企业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结 语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主动披露制度的“大修”,以及“两步申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模式的展开,无论是海关办理涉税违规案件的数量,还是因此受到实质性处罚的企业,都将呈几何数下降。
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山大,中美贸易鏖战仍如芒刺在背,而海关缉私体制改革也即将“靴子落地”。海关在此时主动求变,无疑将降低自身的执法风险,减轻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的负担,对外贸行业可算重大利好。
但若想充分利用好“政策红利”,企业仍然需要认真研究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梳理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合规问题,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及时、准确地做好主动披露报告,满足海关关于“消除危害后果”的要求,避免和降低违法违规情事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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