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11月1日进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起始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王某每月工资8,000元。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11月1日进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起始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王某每月工资8,000元。王某于2017年2月15日至医院就诊,医院开具2017年2月15日上午至2017年2月28日下午病情证明单,疾病名称为心脏病。2017年2月28日,王某至医院就诊,医院开具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3日病情证明单,疾病名称为心悸。当日,王某将病情证明单快递给B公司。2月28日当晚,王某乘坐19:50航班从上海至广州游玩。2017年3月3日,王某又从广州拱北出境至澳门旅游。次日,王某搭乘22:30航班从澳门回到上海。2017年3月17日,B公司通知王某因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017年4月11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1、自2017年3月17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病假工资6,228元。该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请求作出裁决:(一)B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病假工资2,574元;(二)王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让员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是为了让员工病假期间保证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王某以心悸为由向B公司请病假,但却外出多次往返旅游,王某的行为显然与请病假的初衷不符,也违反了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B公司以王某病假期间外出旅游,视为其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
B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病假工资2,574元;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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