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一审宣判后,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适用证券法的论调得到了极大程度的确定。为加强适法的统一性及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司法监督管理力度,对于该市场交易债券案件的适法问题值得实务及理论界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分析。
以往,学界有声音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只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章节,适用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及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理由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统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并不符合证券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国务院批准设立适用市场的范畴。
我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准确,且未加充分论证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底层属性及时下关于打击证券违法违规的立法宗旨。
根据《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交易规则》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所交易的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银行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虽然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监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市场发行的债券符合《证券法》第二条关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特征,因此,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依法受到《证券法》的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22年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对2021年3月18日法院成立当日受理的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某债券发行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16大机床SCP002”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债务融资工具。案涉债券系在全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北京金融法院认定: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结算等各项机制具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基于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额发行和交易,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北京金融法院的1号案认定可知,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也意味着过错推定的举证规则的适用及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重大方面有了清晰的定论。
论《证券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适用性
作者:李艳兰来源:汉盛律师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一审宣判后,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适用证券法的论调得到了极大程度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