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相似性
都是一方提供劳动
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
如果加工企业和员工签署承揽合同
是否可以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A公司系经营玻璃加工制造的企业。李某于2020年4月28日进入A公司从事玻璃切割工作,并加入A公司的“裁片组”工作群,群中有A公司员工“滕贺”、“老胡”等。
2020年5月12日,A公司员工“滕贺”在“裁片组”群里通知“因单量不多明天8点上班”“紧急通知:明天正常7:30上班”“收到回复一下”,李某回复“收到”。2020年7月19日,A公司员“老胡”在“裁片组”群里通知“明天7月20号因电路检修,全厂放假一天,7月21日正常上班”。
2020年9月1日,李某和A公司签订《承揽制作加工合同》,约定李某承揽玻璃制作工作,加工费计算方式为玻璃生产部及运输部(师傅级)为每月7500元,(普通级)为每月5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结算上月承揽制作加工费。
2020年11月17日,李某又加入“剑伟2021划片组”,A公司员工“滕贺”、“老胡”、“宗祥根”等人均在该群中。2020年11月29日,A公司员工“老胡”在“剑伟2021划片组”群发布通告“所有人请假必须要有请假条,有部门领导签字方可生效,无请假条,无领导签字按照旷工处理,并处罚”。2021年6月16日,李某在玻璃切割过程中受伤就诊,后未再返回A公司,并与A公司员工宗祥根协商医药费赔偿事宜。
A公司每月按照固定5000元与李某结算费用。李某切割玻璃的机器设备由A公司提供,一台设备有三人操作,其中一名为A公司员工王均威,同时A公司还向李某提供了A公司厂服。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某具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A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李某在工作群中与其他A公司员工一同接受A公司制度管理,且A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固定费用。李某所从事的玻璃切割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范围。因此同时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标准。
此外,一审法院又根据以下事实(1)A公司的切割业务并非全部外包给李某完成,其余切割人员均为A公司安排;(2)李某需与A公司员工共同使用A公司提供的设备;(3)A公司向李某提供厂服;(4)费用结算并非按照李某的实际工作成果结算,认定双方不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和A公司签订了《承揽制作加工合同》,但A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关于承揽费用计算标准、数量以及双方结算的凭据,不能证明双方系按该合同履行,所以认定双方不成立承揽关系。
案例评析.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虽然名义上签署《承揽制作加工合同》,法院通过两方面的分析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一方面,法院直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认定李某和A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践中首先看双方是否签署劳动合同,如无签署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以“用工之日”作为判断标准。但是由于该标准过于宽泛,实操困难,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个标准来认定,即劳动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法院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来认定双方不属于承揽关系。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1)一方的工作是否以单独的方式完成;(2)工作中的生产工具、劳动设备是否由提供劳动方个人购买或者提供;(3)报酬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定期支付;(4)双方是否有从属关系,包括组织上的从属性,如一方要接受另一方的监督、管理,以及人格上的从属性,如一方要按照另一方的指挥进行劳动。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是和A公司的员工一起完成加工工作,不满足承揽人独立完成定作人的任务的要求。李某在工作中是使用A公司提供的设备,不满足承揽人自带设备的要求。A公司按月跟李某结算报酬,且不按照其实际的工作成果结算,不符合承揽合同按照交付成果支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相比于承揽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当事人双方关系更稳定。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7585号民事判决书
不签劳动合同,改签承揽合同,是否就不是劳动关系了?
作者:杨英波来源:公司法探

导 言 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相似性 都是一方提供劳动 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 如果加工企业和员工签署承揽合同 是否可以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A公司系经营玻璃加工制造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