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2017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衡山科学城公租房项目场内临建扩展工程合同》、《衡山科学城公租房项目地下室及裙楼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约定。因塔吊报批、新的财评审核规则、单价定格以及利润强制性规定等客观原因出现,致使申请人施工难以继续进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因被申请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双方酿成本案纠纷。
争议焦点
一、工程款支付的期限节点。
二、被申请人核算数据的具体数额及其是否成立。
三、被申请人罚款是否成立以及金额是否准确。
四、税金问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8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162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条文解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对于提高交易效率、提升整体的社会效益有积极意义。格式条款并非天然的无效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与其他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有同样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多个案例体现了这一观点。根据本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2)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后两种无效情形也可以看作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前条规定的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是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规定,具体表现为:
第一,主合同不成立时,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
第二,主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第三,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第四,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意味着合同效力面向将来的终结。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条文解读: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与基于诚信原则所延伸的附随义务的区别与适用。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在具体合同中,给付是给付行为还是给付结果,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债务的目的进行判断。但附随义务的内容仅是行为义务,并不要求特定结果的出现。仅就随附义务本身,并无独立的可诉性,但是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下,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就该权利,可以起诉。《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72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就金融产品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规定,该适当性义务即属于附随义务。金融机构违反该适当性义务,将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合同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协议解除,也叫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须在解除合同的事项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确定合同解除;协议还要对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也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在这两方面达成合意,合同即可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通过解除权条款,或另外签订一个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较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本条除个别表述有所调整外,增加了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的规定,即第2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款“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合同消灭后其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消灭后,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将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之债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一并消灭,将会使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失去法律依据,势必影响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清结。因此,在债的关系消灭之后,并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结算和清理能够有据可依。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类型的规定。
违约行为形态主要是:
1.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形态是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履行期限届至之前的拒绝履行为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发生的拒绝履行是实际违约行为。也包括履行不能,是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是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也包括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行为。二是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本质的违约行为。确定瑕疵履行的标准是履行期届满,仍未消除履行的瑕疵或者另行给付。
违约行为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方式是:(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不履行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
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以及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都是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这些不履行金钱债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是债权人行使金钱债务的二次请求权,是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方式,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主要的合同责任方式,即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适用范围是一切生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场合,并且该合同能够履行、合同也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对于金钱债务的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除继续履行外,还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在争议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司法鉴定常被作为替代解决办法,但是并非所有情形均可进行司法鉴定,尤其是中途退场的情形,退出工程施工后,施工方有义务向发包方交付已完成部分工程并提出结算要求,同时也有义务提供证明自己已完成工程的相关施工证据并固定已完成工程的现状。
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中途退场,只要保证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申请人就可以主张这一部分的工程款,并且无需等到工程整体完工,被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案涉工程在非竣工的情况下进行的退场结算,在申请人中途退场,被申请人另行组织施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对抗申请人的工程款请求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仲裁员特别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过程中,要保存好关于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可以是工程签证单,也可以是双方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记载清晰,以防举证不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2017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衡山科学城公租房项目场内临建扩展工程合同》、《衡山科学城公租房项目地下室及裙楼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