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如何进行员工转移?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并购主要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形式。在并购中不但涉及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的转让,还涉及员工移转的问题,而员工移转主要涉及的就是员工 “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两个问题。

并购主要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形式。在并购中不但涉及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的转让,还涉及员工移转的问题,而员工移转主要涉及的就是员工 “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两个问题。
下面针对并购的各种形式中员工的“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并购各种形式中,劳动合同关系的变更情形
1、兼并
兼并分成如下两类:
(1)吸收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
对于吸收公司的员工来说,员工所在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发生变更;对于被吸收公司的员工来说,尽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之变更。
(2)创立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失,并在新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公司。
对于原来各家公司的员工来说,由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之变更。
2、收购
收购按照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1)资产收购,是指买方公司购买卖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使之成为买方的一部分。
对于买方公司及卖方公司的员工来说,尽管所在公司的资产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员工所在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更。
(2)股权收购,是指买方公司购买卖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行为。
对于买方公司及卖方公司的员工来说,员工所在的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并购各种形式中既有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也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形。
二、并购过程中,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情形下,员工的“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1、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员工“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规定。
(1)关于员工的“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四条规定,原则上“原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在并购后的单位工作时间中”。
(2)关于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37条(现行有效)规定,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后,员工“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及“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规定。
(1)关于员工的“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像公司并购这种非员工本人的原因,员工到新公司工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在并购后的单位工作时间中”。
(2)关于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发生并购时,法律上允许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允许原单位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并购后的单位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支付经济补偿时累计计算。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赋予公司单方的决定权,因此,关于原单位是否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三、结论
1、并购各种形式中
既有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也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形。
2、并购过程中
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情形下,关于员工的“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生效(2008年9月18日)之后与之前的规定,没有特别大的变化。但是,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的问题,已经变更为“原单位是否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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