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驾驶营运车辆,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
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处理观点:
1、肯定派
主要认为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营运性车辆驾驶员应考取从业资格证,无从业资格证则危险程度明显增大,因此保险公司约定无从业资格证免责有法律依据。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尽到免责提示义务的,则合同约定生效,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依法应支持。
2、否定派
主要认为司机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即可驾驶相应的车辆上路,无从业资格证不必然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因此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3、否定派中的中立派
认为保险公司可以约定无从业资格证免责,但是因其条款中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没有约定具体是内容,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认为约定不明,不支持免责。
以前较多案例采取否定免责的观点,最近出现的部分判例支持准许免责。
至于,未来如何?根据最新的保险示范条款,已取消“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这个条款,预计未来,不支持以无从业资格证为由免责会越来越普遍。
附件:
1、2014保险示范条款
2、2020保险示范条款
3、本所律师案件代理意见
1、2014保险示范条款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2、2020保险示范条款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本所律师案件代理意见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广东XXXX有限公司
对于被答辩人上诉要求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答辩人认为应依法支持。
一、某某保险公司主张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免责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对于车辆驾驶规定了需要考取驾驶资格证,对于准驾车型又规定了不同的报考条件,驾驶资格是能否驾驶车辆的准入资格,属于前提性要求,无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考试,并非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内容与驾驶资格考试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是对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等基本知识进行考虑,没有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并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没有从业资格驾驶车辆也只是轻微违法行为,其结果只是小金额的罚款,并没有严重的法律责任,某某保险公司以无从业资格证这种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由主张免责,排除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明显加重投保人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因微小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张免责,不符合当事人投保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此外,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第22条的规定,此次商业第三者责任条款,已直接将2014年版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删除,也可以印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
二、本案事故成因与有无从业资格证无关,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免责,主张不当。
保险事故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保险免责也是有多种原因,但是如果约定的免责事由,但该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原因无关,则不符合免责约定,不应免责。本案的事故成因主要是没有按操作规范驾驶,属于普通的交通违规行为,其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关于道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与有无从业资格毫无因果关系,某某保险公司以没有从业资格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保险近因原则。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反之,主张免责也应适用近因原则,只能考虑对事故成因最直接影响的因素,符合合同约定的才可以免责。本案中,某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明显不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三、涉案肇事车辆是否属于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某某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
首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并非所有货运人员都需要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只有两种情形需要从业资格考试,即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才需要资格考试,除此之外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规定,单位自用货车驾驶员可无需办理从业资格证。其次,被答辩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环保工程,并非专门的货运公司,肇事车辆行驶证只是写了货运,也并没有明确为经营性货运,无法排除其车辆是运输自己本单位货物的可能性。再次,某某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涉案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基于以上事实,某某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免责,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四、某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条款,依法不生效。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免责需要约定相应条款,并且尽到提示、解释说明的义务。本案中,某某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送达给了被答辩人,其提交的投保单中“本人确认选择如下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监制保单”,并没有勾选,也没有证据证明送达了保单给被答辩人。
某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只是抽象地约定“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并没有具体列明是何种证书,并没有特指“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某某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就“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作了明确说明。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条件中,并没有任何“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的表述。某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与上述法规中的从业者“要对上述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不相符,并且内容明显有出入,无法一一对应。
综上所述,某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并没有送达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不生效,其提交的免责条款约定不明,并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约定不明的保险条款,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五、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某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应支持。
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6月,经检索此前的相类似案例,我市对与本案情形相同的情况,都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例如(2020)粤01民终13810号判决等判例,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责,不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综上所述,人报保险公司以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主张免责,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事故的成因与有无从业资格证无关,保险公司据此免责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答辩人并非货运物流公司,从被答辩人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来看,无法排除涉案车辆是单位自用车辆,不受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肇事司机必须具备从业资格,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送达给投保人,其免责条款约定不明,也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其格式条款无效,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代理人:
日期:
司机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作者:刘嘉鸿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肇事司机驾驶营运车辆,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