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践当中,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犹如宫斗剧一般,剧情愈演愈烈,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方法层出不穷,套路越来越深。
对于小股东来说,如何在深似海的公司侯门内,与大股东博弈争斗,争斗中如何保全自己,并争得一席之地,本文将和大家探讨一二。
一、案情概要(真实案例改编)

1、ZNB公司为一家大型集团公司,该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及其一个专业的技术中心NX,多家子公司中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叫WPS公司。
2、WPS公司与SQ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其中WPS公司占股70%,SQ公司占股30%,A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WPS公司委派董事3名,其中一人担任董事长,SQ公司委派董事2名,其中一人担任副董事长。
3、B公司为A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主营酒店、餐饮,B公司由A公司实际运营,SQ公司间接控股B公司。
4、2017年3月5日,B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B公司自2017年3月起按照年销售额的6%向技术中心NX支付技术支持费。
5、B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度公司总销售收入为25370万元、净利润为1405万元,利润率为5.54%;2016年度公司总销售收入为26784万元、净利润为1428万元,利润率为5.33%;参照该数据,B公司支付6%技术使用费后,公司将无利润。
6、SQ公司对于B公司与技术中心NX之间达成支付6%技术使用费的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请求A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方式确认B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
二、经验总结
上述案例真实反映了作为正房的大股东,如何利用其自身优势,欺负小股东的。那么,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小股东又该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
在与大股东的常年斗争中,经过多方实验,小股东也总结出了一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方法。其中有豪门家主所订家规(公司法),也有事先与正房的约法三章(章程约定),也有事后在豪门家主面前的据理力争(诉讼)等。
上述经验能够总结出两种方式:
第一种,离开是非之地
作为毫无自身优势的小股东,斗争中应当采取机动灵活的策略,能打就打,不能打就撤。具体方法无外乎以下三种:
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
(1)横转:小股东利益受害,小股东可以通过横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
(2)纵退:小股东利益受害,可根据“家规”第七十五条关于股权回购规定,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股。
但是纵向退股必须在如下3种情形,而不是任意退股。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强散:小股东利益受害,也可根据“家规” 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解散之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大家一起退。
强制解散公司,也必须是在特定的情形下。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种,坚持斗争到底
关于斗争,我们回到上述案例当中,作为小股东的SQ公司,如果坚持斗争,我们能够给他提供怎么的武器输出呢?
1、与正房的“约法三章”
小股东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表决回避制度、一致意见表决制度。
虽然,“家规”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由无关联关系的过半数董事出席,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很有必要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凡是涉及关联交易、关联关系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小股东也可以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事项,采取所有股东或董事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进行。
2、家主面前的据理力争
小股东在没能“约法三章”的情况下,自身或者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例如,当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利用关联关系,提前套取公司利润,侵占公司财产,夺取公司商业机会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当大股东未经决议,即与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直接向其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资产的,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撤销该关联交易,或返还公司利益。
只是,这里存在一个争议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当中的SQ公司,当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B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时,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实践中,各地判决不一,也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的发挥空间。
实践当中,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犹如宫斗剧一般,剧情愈演愈烈,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方法层出不穷,套路越来越深。
对于小股东来说,如何在深似海的公司侯门内,与大股东博弈争斗,争斗中如何保全自己,并争得一席之地,本文将和大家探讨一二。
一、案情概要(真实案例改编)

1、ZNB公司为一家大型集团公司,该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及其一个专业的技术中心NX,多家子公司中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叫WPS公司。
2、WPS公司与SQ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其中WPS公司占股70%,SQ公司占股30%,A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WPS公司委派董事3名,其中一人担任董事长,SQ公司委派董事2名,其中一人担任副董事长。
3、B公司为A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主营酒店、餐饮,B公司由A公司实际运营,SQ公司间接控股B公司。
4、2017年3月5日,B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B公司自2017年3月起按照年销售额的6%向技术中心NX支付技术支持费。
5、B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度公司总销售收入为25370万元、净利润为1405万元,利润率为5.54%;2016年度公司总销售收入为26784万元、净利润为1428万元,利润率为5.33%;参照该数据,B公司支付6%技术使用费后,公司将无利润。
6、SQ公司对于B公司与技术中心NX之间达成支付6%技术使用费的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请求A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方式确认B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
二、经验总结
上述案例真实反映了作为正房的大股东,如何利用其自身优势,欺负小股东的。那么,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小股东又该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
在与大股东的常年斗争中,经过多方实验,小股东也总结出了一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方法。其中有豪门家主所订家规(公司法),也有事先与正房的约法三章(章程约定),也有事后在豪门家主面前的据理力争(诉讼)等。
上述经验能够总结出两种方式:
第一种,离开是非之地
作为毫无自身优势的小股东,斗争中应当采取机动灵活的策略,能打就打,不能打就撤。具体方法无外乎以下三种:
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
(1)横转:小股东利益受害,小股东可以通过横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
(2)纵退:小股东利益受害,可根据“家规”第七十五条关于股权回购规定,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股。
但是纵向退股必须在如下3种情形,而不是任意退股。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强散:小股东利益受害,也可根据“家规” 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解散之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大家一起退。
强制解散公司,也必须是在特定的情形下。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种,坚持斗争到底
关于斗争,我们回到上述案例当中,作为小股东的SQ公司,如果坚持斗争,我们能够给他提供怎么的武器输出呢?
1、与正房的“约法三章”
小股东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表决回避制度、一致意见表决制度。
虽然,“家规”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由无关联关系的过半数董事出席,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很有必要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凡是涉及关联交易、关联关系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小股东也可以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事项,采取所有股东或董事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进行。
2、家主面前的据理力争
小股东在没能“约法三章”的情况下,自身或者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例如,当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利用关联关系,提前套取公司利润,侵占公司财产,夺取公司商业机会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当大股东未经决议,即与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直接向其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资产的,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撤销该关联交易,或返还公司利益。
只是,这里存在一个争议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当中的SQ公司,当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B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时,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实践中,各地判决不一,也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的发挥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