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管理

来源:星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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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TFboys成员王俊凯疑遭经纪人出卖定位遭粉丝讨伐,关晓彤母亲为保护女儿成长拒接吻戏等新闻不断刷新在各大媒体的版面,文化产业大热的今天,大家对少年偶像们的喜爱,也引发了大众对这些未成年艺人们是否可

近日TFboys成员王俊凯疑遭经纪人出卖定位遭粉丝讨伐,关晓彤母亲为保护女儿成长拒接吻戏等新闻不断刷新在各大媒体的版面,文化产业大热的今天,大家对少年偶像们的喜爱,也引发了大众对这些未成年艺人们是否可以在演艺的道路上保证自身身心健康成长的关注。
如果经纪公司/经纪人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无视了偶像们作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他们与少年偶像们的合约是否有效?是否还可以要求未成年艺人继续按照他们的要求继续履约呢?现对未成年艺人经纪合约的有效性进行如下分析总结。
业界的一贯签约方式为:监护人代签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的未成年艺人因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缺陷,依法是不能自行与经纪公司/经纪人签署演艺经纪合约的。所以业界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其监护人代为签署相关合约。
代签合同的效力:有效,损害未成年艺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有效性风险
对于该种代签合约的效力,按目前可搜寻到的判例来看,如合约中并未涉及明显损害未成年艺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司法实践一般会从维护市场稳定及保护商业秩序的角度对合约作出有效认定。这一点从SNH48原团员12周岁的蒋某与其经纪公司久尚演艺关于《SNH48专属艺人合约》的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在对合约是否有效的阐述中,作出了《合约》由蒋某及其母亲参与并认可,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损害蒋某的利益,故依法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认定即可窥见。
当然,保护合约有效性也不是我国司法的唯一追求,分析《民法通则》第18条及其释义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代未成年被监护人处理对外关系的问题上的立法多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监护人代未成年被监护人签署对被监护人有人身约束义务的合同,但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及身心健康的保障,司法实践依然可能会对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约或合约条款作出无效或无权代理的认定。比如2015年3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满10周岁的施某与温州星工场的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作出的裁定,该裁定即以监护人李某为被监护人签署的经纪合同具有人身依赖属性,并非单务、纯获利益的合同,而认定李某代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视为无权代理。
合理设置合约条款,排除合同无效风险
由此,我们可以推见,要保证监护人代签未成年艺人演艺合同的有效性,需在签署合约的内容上进行合理设置,在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未成年艺人进行合理管理。
那怎样的合约才是符合未成年艺人身心成长,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呢?根据搜寻的判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以下注意点:
1、合约中应为未成年艺人安排接受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义务教育)的合理时间,对艺人及监护人提出的在校学习要求给予尽量给予满足。
2、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为居间、代理和行纪关系,应避免在合约及实际履行中被歪曲为招用或被招用的雇佣关系。
3、合约中可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进行保护的条款,如未成年艺人不进行裸露性拍摄,可拒绝与异性进行过于亲密的工作等,以明确合约对未成年艺人的保护原则。
4、合约中设置对未成年人工作安全的特殊保护性条款,如未成年艺人可根据合理判断拒绝其或其监护人认为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的演艺工作。
5、避免对未成年艺人设置过于苛刻的人身约束性条款,也不宜设置过分超出其或其监护人承受能力范围的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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