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用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的模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以规定,由于未进行列举式规定,在认定被继承人遗产时往往从时间点、财产性质、财产归属状态来考量。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获得家庭收益的一项权利。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认定为被继承人遗产加以继承呢?
一、案情介绍
谷某2与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谷某3、谷某4与谷某1,崔某于2008年去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崔某承包(租)土地总面积2.26亩,使用年限自2001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2018年11月5日,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本村村民崔某、谷某2夫妇于2001年9月30日以家庭为单位联产承包本村土地2.26亩,使用期限至2031年9月30日。家庭成员2人,即崔某、谷某2。2009年6月26日,由大兴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只写户主崔某1人的姓名,实际为崔某和谷某2夫妻共同承包。2008年崔某去世后,该家庭成员仅剩谷某2一人。”2016年,谷某2家庭所在村委会实行土地流转以来,谷某2家庭土地流转所得收入由于崔某2008年去世,所分配款项按人部分均不包括崔某本人。
谷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崔某承包土地的收益。
二、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本案中,被继承人崔某于2008年去世。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16年1月1日,该村实行土地流转,涉案土地于崔某死亡后才开始流转,双方所争议的承包地收益均产生于被继承人崔某死亡后,故相应土地流转收益不属于崔某的遗产范围。崔某因死亡而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包含崔某名下农业家庭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有。通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只有谷某2与崔某共处一个农业家庭承包户。因此,谷某1要求继承崔某的土地流转收益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评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收益,二者是否可以继承。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据本条规定可知,农村可承包土地类型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不同类型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方式不同,在继承的处理上亦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家庭成员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登记机构所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载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不属于家庭成员个人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继承。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如果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死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在其他承包方式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都可以继承。
综上所述,个人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情形包括:(1)林地承包经营权;(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取得的有关收益作为遗产,法律并无任何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作者:刘程程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