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物竟获刑!

来源:榕江法院

文章摘要
榕江一男子杨某某在办理叔父(无子女)后事后,处理遗物时,没有将遗物中的一支火药枪依法上缴,反而“继承”己用。被认定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榕江一男子杨某某在办理叔父(无子女)后事后,处理遗物时,没有将遗物中的一支火药枪依法上缴,反而“继承”己用。被认定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庭审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的叔叔(无子女,生前系杨某照顾)去世,在处理后事后,将其叔叔的遗物搬至自己家中使用,其中包括一支火药枪。2017年农历11月,被告人杨某某又以850元人民币跟同村村民赵某某购买了一支火药枪,涉案枪支平时存放在自己家中用于打鸟和守护猪场。2018年2月11日,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在杨某某家中搜查出上述两支火药枪,并依法扣押。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均是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2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正如该案因合法“继承”叔父的遗产——枪支,没有及时上缴而被判刑。除了继承,还有赠予、拾得等等,没有及时上缴的,同样可能面临刑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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