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代理国内首例关于股东承诺提供流动性支持案一审获得胜诉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案亮点 发起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所做出的对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承诺是否对第三人有效?且是否应当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截止本案判决之前,国内尚无相关判例。

本案亮点
发起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所做出的对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承诺是否对第三人有效?且是否应当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截止本案判决之前,国内尚无相关判例。
11月6日,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玄峰律师代理的某上市公司作为被告、某国有银行作为原告,诉请为要求股东对所设金融租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融拆借合同纠纷一案,收到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发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恒都律师事务所李玄峰律师代理的该上市公司在一审中获得胜诉。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某地方国有银行,因被告某金融租赁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其利息(本息共计1.1亿元人民币),而于2019年7月起诉至秦皇岛中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立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据此,中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被告的四个股东(包括李玄峰律师代理的某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四股东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秦皇岛中院冻结了仅持股6%的该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00万元人民币,冻结了持股15%的三股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万元人民币。
本案焦点
发起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所做出的对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承诺是否对第三人有效?且是否应当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这是本案亮点,也是本案焦点。截止本案判决之前,国内尚无相关判例。
恒都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恒都李玄峰律师团队立即展开工作,收集了相关证据,研究了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检索和研究了大量有关联的案例。
随后,李玄峰律师向秦皇岛中院提出了三大核心代理意见:
一是《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内部约定,并未向社会公开,故不具有对外效力。而且,该承诺亦不满足关于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
二是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股东有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义务,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且与作为法律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相悖。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公司法》的效力高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三是公司发生流动性支付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大股东和二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抽逃出资所致。
因本案诉争标的额高达1.1亿元人民币,涉及六方当事人,分属北京、天津、河北及广东四个省级行政区,尤其涉及到国家金融安全的敏感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和河北省高院都极为重视。本案一审历时两年,先后四次正式开庭。
11月6日,秦皇岛中院向被告送达了判决书: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令股东仅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比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李玄峰律师代理的某上市公司持股仅为6%,依据判决和生效后的可能执行情况,该上市公司有望免除实际担责。
案件意义
关于公司发起股东对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问题,多发生于具有特殊属性的公司,尤其多见于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内部。
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特殊考虑,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发起人作出相关承诺,并以此作为批准设立的条件之一。
由于我国相关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较大冲突,而且我国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判例。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依法、充分地提出了各自观点,李玄峰律师的代理观点尤为全面、深刻和一针见血,最终获得本案合议庭及本院审判委员会支持和采纳。
同时,本案裁判亦属国内首例,为我国金融领域和法学领域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对我国各级法院审判相关案件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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