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近日,朝阳法院发出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根据禁令,两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此前,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以被侵权为由,起诉前两者并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
据介绍,该行为保全裁定属于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作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中禁令。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同日,原告向朝阳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与“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经调查,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37类注册了“金茂”商标。

法院认为保全符合损害平衡性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未经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外滩”“金茂·外滩”“银滩金茂广场”“温商·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通过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楼盘招牌以及房网络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考虑到原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对两公司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看法
商标的意义在于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广商品,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进一步促进商品或服务畅销,从而促进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涉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诉中保全,法院作出诉中禁令,符合商标权保护的内在意义,一定程度上,促进房产商标领域保护的司法发展。
近日,朝阳法院发出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根据禁令,两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此前,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以被侵权为由,起诉前两者并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
据介绍,该行为保全裁定属于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作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中禁令。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同日,原告向朝阳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与“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经调查,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37类注册了“金茂”商标。

法院认为保全符合损害平衡性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未经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外滩”“金茂·外滩”“银滩金茂广场”“温商·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通过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楼盘招牌以及房网络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考虑到原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对两公司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看法
商标的意义在于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广商品,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进一步促进商品或服务畅销,从而促进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涉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诉中保全,法院作出诉中禁令,符合商标权保护的内在意义,一定程度上,促进房产商标领域保护的司法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