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乏存在有员工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而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受了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当员工存在收受回扣、向合作方收取款项、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礼品等受贿行为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呢?本文将通过相关司法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01 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因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对于认定员工受贿的事实和满足三十九条的情形往往有不同的标准。一些法院对于因员工受贿而依据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和认定较为严格,而一些法院对此的审查则较为宽松。以下将重点从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进行分析。
1、未提供充足证据
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员工存在受贿行为是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原因。在(2022)京01民终3100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发百旺公司所提交的关于李兰省收取商户的钱财、接受商户出资进行旅游、拿取商户的货品、主动索要财物的访谈记录系商户的个人陈述,在商户均未到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缺乏客观性,因此在中发百旺公司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访谈记录不足以证明李兰生存在受贿行为。在(2021)湘11民终1769号案件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弘电公司在一审所提供的微信截图、对外联络单、稽核调查资料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徐长金具有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钱款、侵占公司购置的电视机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一些法院对于认定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抱有非常谨慎的态度,这也意味着因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但是,一些法院在确认员工收受了一些费用后,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由劳动者来举证其收取的款项是否合理,如果劳动者未能举证其是基于合理合法的原因收受该笔款项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例,在(2020)粤01民终21119号案件中,在确认黄锦球收取了中嘉公司的经销商50000元后,由于黄锦球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其为某英公司购买充电宝的费用,也未能对收取经销商50000元作合理解释说明,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忠诚廉洁义务且情节严重。中嘉公司主张其合法解除与黄锦球的劳动关系,理由成立。在(2021)沪02民终8607号案件中,由于方森未能证明其收取款项的合理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森有收取下属红包的行为,对方森要求顺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2、未经过合法程序
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检索与研究,当用人单位依照其内部规章制度与受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也会因为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和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在(2022)鲁02民终10793号案件中,证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以张颖慧“私受与酒店有业务往来单位给予的回扣”为由与张颖慧解除劳动合同,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大酒店为证明其《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提交的会议记录并非就制定员工手册并征求职工意见而形成,关于继续沿用集团发放的《员工手册》的通知也仅有行政助理经理和总经理签名,且内容仅系自上而下的适用通知而非就制定员工手册征求职工意见,并最终认定认定,证大酒店据此解除与张颖慧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但在(2022)鲁02民终1771号案件中,马士基公司以吴国强失职及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士基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制定程序,吴国强签字确认收到并知悉《员工手册》的内容,吴国强没有履行其职责,马士基公司解除吴国强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并无不当。同样,在(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案件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规定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约定在双方劳动合同之中,故不能作为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王秋平劳动合同的依据。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2)郴民一终字第460号案件中,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对朱世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载明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与朱世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其次,因为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工会委员会已签收并同意该通知的证明材料,朱世华对该通知亦不予认可,故仅凭上述通知不足以证实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事先已将解除朱世华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最终法院认定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单方解除朱世华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未造成重大损害
在用人单位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作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时,法院也会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认定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之一。
例如在(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案件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虽已确认王秋平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80元钱和几包烟的行为,但法院认为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并最终判决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2019)闽02民终5947号案件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的证据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晓英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但也存在少数例外,例如在(2017)湘10民终1074号案件中,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泓信公司虽然系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新泓信公司非法律专业机构,对法律理解有限,其解除理由虽有不当,但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最终认定新泓信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刑事判决尚未作出或未达到负担刑责的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当员工的受贿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对受贿行为的认定也会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例如,在(2021)京0105刑初1308号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振杰触犯了刑法,构成职务侵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2022)京03民终15224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刑事判决为依据,认为谦达公司与孙振杰解除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
但是,并非员工受贿的行为被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公安机关未立案,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或该员工被免除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均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2020)沪02民终325号案件中,虽然尚九餐饮公司因蔡秋婷向上海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受回扣7万元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虹口分局亦对蔡秋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仅凭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的举报予以立案,尚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依法成立。同样,在(2019)沪02民终1444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矿上海公司不能仅因王春生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而认定其存有犯罪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905号案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持有更谨慎的态度。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判定性赵玉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后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玉文解除劳动合同。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赵玉文的行为经法院生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故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与赵玉文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是统一的认定标准,(2012)昌刑初字第96号案件判处刘银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样的情况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吉02民终1998号案件中则认定建行吉林市分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向刘银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02 因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建议
1、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受贿等违规行为是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原因。因此用人单位在收集和提交证据时也要格外慎重。
根据一些法院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而未支持用人单位的案例,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提供客观性更强的证据,例如访谈记录和录音有可能会被认为缺乏客观性。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包括转账记录、检举信、调查和谈话记录等多项可相互佐证的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尽量避免提交单一证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发现员工存在受贿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些法院会将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作为认定员工存在受贿事实的重要依据。
除此之外,员工书写的事实说明等一系列员工自认的书证,可以是最直接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
例如在(2021)粤01民终16180号案件中,张新豪出具了《违规事实说明》和《认罚声明》,陈述其在职期间向客户收取好处费,法院也据此对事实予以认可。因此,用人单位在确认员工存在受贿行为后,可以要求员工出具相关自认声明,以作为后期若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证据。
2、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并经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终形成的规章制度要经过公示,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签收劳动手册或者培训签名等方式。
此外,规章制度还应该明确具体。当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受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规章制度中要明确“受贿”属于“严重违纪”。否则即使劳动者确有受贿情形,用人单位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按照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在员工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甚至涉嫌犯罪时,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时会忽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遵守的法定程序,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合法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保留工会已同意该事项的证明材料。其次,用人单位还应当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因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明确该理由。
03 结语
在缺少统一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各地法院在审理因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体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与受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既要关注当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也要尽可能在收集和提交证据、制定规章制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尽可能完善,以最大程度上降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关于因员工受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实务分析
作者:陈芳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乏存在有员工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而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